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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801/2022-98168 分  类: 政务信息
发布机构: 宝都街办 发布日期: 2022年02月21日
标  题: 宝都街道安全生产曝光台 文  号:
内容概述: 宝都街道安全生产曝光台

宝都街道安全生产曝光台


近期,宝都街道在昌乐县某食品商店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

1.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室内消火栓损坏、配件不齐;

3.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标准。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法给予该企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应急管理乃至安全生产工作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应急救援预案明确了应急救援的范围和体系,有利于做出及时的应急响应,当发生超过应急能力的重大事故时,便于与应急部门的协调,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因此,应急救援预案是各类突发重大事故的应急基础,有利于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为了避免事故发生后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企业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同时,各企业(经营单位)要引以为戒,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要求及时制定,并加强人员组织演练,做好应急管理工作,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全体员工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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