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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527491/2017-06988 分  类: 公共服务
发布机构: 高崖水库库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 2017年05月08日
标  题: 高崖库区白塔社区服务指南 文  号:
内容概述: 高崖库区白塔社区服务指南

高崖库区白塔社区服务指南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

二、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21第二条:自20191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机关征收。对跨年度征收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于2019331日前完成征管职责划转,自201941日起由税务机关征收。

三、办理条件

需要交纳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四、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出生证明

2.各银行储蓄卡/信用卡

五、办理流程

集体参保缴费

1.各镇(街、区)以村(社区)为单位汇总,上缴镇(街、区)人社所做参保登记,所收保费通过税务征收系统解入国库。

2.在校学生、在园幼儿以学校为单位汇总,上缴所在地镇(街、区)人社所做参保登记,所收保费通过税务征收系统解入国库。

个人参保缴费

1.首次参保需先到镇(街、区)人社所或医疗保障局窗口(行政服务审批局一楼)做参保信息登记;不是首次参保的不需登记信息。

2.参保缴费

我县范围内参保缴费人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自行缴费。

1)微信缴费

1注册 扫描右侧二维码进入山东税务公众号,首次登录需要注册。

顺序点击 微信办税->我->登录->自然人登录->注册(填写业务办理人信息)->注册->认证方式->人脸识别->识别图中二维码->勾选协议->下一步->开始->刷脸->开始->普通话读数->完成注册。

2登录 ->登录->自然人登录->输入手机号、密码、验证码->登录。

33缴费 首页->社保费->居民医疗->增加人员->输入需缴费人员信息(需核对无误)->确定->选择缴费人员->下一步->选择缴费档次(必须与医保局登记档次保持一致)->缴费->立即支付->输入密码完成支付。

2)税务官网

山东税务网上缴费同时支持电子税务局APP(支持微信缴费,扫描右侧二维码下载)、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支持支付宝和微信缴费,需使用电脑登录,网址为http://banshui.sd-n-tax.gov.cn)缴费,缴费界面、流程与微信缴费基本一致。

3)手机银行缴费

我县范围内山东农信手机银行、工商银行手机银行。

4)银行柜台缴费

我县范围内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可办理柜台缴费。

5)税务大厅前台缴纳

缴费人可持身份证直接到税务大厅(行政服务审批局三楼)通过税务前台使用POS刷卡/自助机微信扫码方式缴费。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2.《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80号

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税发2018143号

一档:180.00元二档:310.00元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办理地点

白塔社区便民服务站

九、咨询电话

0536-6691156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二、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六条  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第二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村(社区)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办理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村(社区)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申请材料

1.《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户口簿(核验原件)

五、办理流程

参保人向户籍地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村社区协办员负责检查登记人员相关材料在符合条件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社区)公章;并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提交镇(街区)人社所,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八、办理地点

白塔社区便民服务站

九、咨询电话

0536-6691156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保补贴    

 

一、事项名称

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保补贴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5号):“第八条 保障对象中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办理

三、办理条件

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保补贴人员

四、申请材料

1.土地征收批复文件

2.经村(社区)大会审议、通过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案及人员名单

五、办理流程

村(居)提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落实方案,人社所根据村居落实方案录入山东省社会保险管理系统,报送纸质材料,居民养老科业务经办岗人员通过系统核对数据填写缴费单据,确认缴费单据。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白塔社区便民服务站

九、咨询电话

0536-6691156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请

二、办理依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潍政字201410号):“第五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自死亡后30日内办理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申请发给500元的丧葬补助金

三、办理条件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领取死亡人员的相关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

四、申请材料

1.火化证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农商银行卡(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社区受理材料提交到镇街区人社所后,人社所工作人员对报送材料核实准确后,将死亡人员信息及继承人员信息上录入山东省社会保险管理系统,镇街区报送纸质材料,县人社局社保中心居民养老科业务经办岗通过核对纸质材料在系统内审核、推送到科长复审、推送分管领导审核,业务经办岗通过系统做待遇终止单据汇总拨付、科长审核、分管领导审核、财务科打印单据。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白塔社区便民服务站

九、咨询电话

0536-6691156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变更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变更

二、办理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变更的居民,需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填写《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办理条件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信息变更人员

四、申请材料

1.《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户口簿(核验原件)

五、办理流程

参保居民到户籍地所在村社区填写《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村社区协办员负责检查登记人员材料在《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社区)公章;并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提交镇(街区)人社所,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八、办理地点

白塔社区便民服务站

九、咨询电话

0536-6691156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断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断

二、办理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在缴费期的参保居民,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中断缴费减员。”

三、办理条件

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在缴费期的参保居民,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参保居民到户籍地镇(街区)人社所,提交申请材料;经校验符合规范,扫描材料,办理中断缴费减员。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八、办理地点

白塔社区便民服务站

九、咨询电话

0536-6691156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二、办理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四条 参保居民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终止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三、办理条件

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注销登记人员

四、申请材料

1.《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户口簿(核验原件)

五、办理流程

社区受理材料提交到镇街区人社所后,人社所工作人员对报送材料核实准确后,将死亡人员信息及继承人员信息上录入山东省社会保先管理系统,镇街区报送纸质材料,县人社局社保中心居民养老科业务经办岗通过核对纸质材料在系统内审核、推送到科长复审、推送分管领导审核,业务经办岗通过系统做退保单据汇总拨付、科长审核、分管领导审核、财务科打印单据。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白塔社区便民服务站

九、咨询电话

0536-6691156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二、办理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九条 参保居民在缴费期间跨省、地市、县转移的,转出地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将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办理条件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人员

四、申请材料

1.《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2.身份证、户口簿(核验原件)

3.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五、办理流程

参保居民到户籍地所在村社区提交申请材料,村社区协办员负责检查登记人员材料并将身份证、户口簿和转移材料提交镇(街区)人社所;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材料上报县级经办机构;转出地接到接收函后进行信息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发送审批表并划转个人账户。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白塔社区便民服务站

九、咨询电话

0536-6691156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二、办理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

2.《关于印发<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4]15号)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

三、办理条件

地户籍居民或在本地长期居住的外地户籍居民。

四、申请材料

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未成年人需供户口簿及监护人身份证)

五、办理流程

1.参保筹资时,居民携带相关材料,以家庭为单位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填写表格

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报所在地镇(街办)便民服务大厅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每年按相关文件规定档次选择缴费档次(一般两个档次)。

七、办理时限

社区初审5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白塔社区便民服务站

九、咨询电话

0536-6691156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

二、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21第二条:自20191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机关征收。对跨年度征收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于2019331日前完成征管职责划转,自201941日起由税务机关征收。

三、办理条件

需要交纳/补缴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四、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各银行储蓄卡/信用卡

五、办理流程

集体参保缴费

各镇(街、区)以村(社区)为单位汇总,上缴镇(街、区)人社所做参保登记,所收保费通过税务征收系统解入国库。

个人参保缴费

1.首次参保需先到镇(街、区)人社所做参保信息登记;不是首次参保的不需登记信息。

2.参保缴费

我县范围内参保缴费人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自行缴费。

1)微信缴费

注册 扫描右侧二维码进入山东税务公众号,首次登录需要注册。

顺序点击 微信办税->我->登录->自然人登录->注册(填写业务办理人信息)->注册->认证方式->人脸识别->识别图中二维码->勾选协议->下一步->开始->刷脸->开始->普通话读数->完成注册。

登录 ->登录->自然人登录->输入手机号、密码、验证码->登录。

缴费 首页->社保费->居民养老/社保费补缴申报->增加人员->输入需缴费人员信息(需核对无误)->确定->选择缴费人员->下一步->选择缴费档次(必须与医保局登记档次保持一致)->缴费->立即支付->输入密码完成支付。

2)税务官网

山东税务网上缴费同时支持电子税务局APP(支持微信缴费,扫描右侧二维码下载)、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支持支付宝和微信缴费,需使用电脑登录,网址为http://banshui.sd-n-tax.gov.cn)缴费,缴费界面、流程与微信缴费基本一致。

3)手机银行缴费

我县范围内山东农信手机银行、工商银行手机银行。

4)银行柜台缴费

我县范围内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可办理柜台缴费。

5)税务大厅前台缴纳

缴费人可持身份证直接到税务大厅(行政服务审批局三楼)通过税务前台使用POS刷卡/自助机微信扫码方式缴费。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2.《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80号

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税发2018143号

300.00元—5000.00元/年共计12档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办理地点

白塔社区便民服务站

九、咨询电话

0536-6691156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停缴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停缴费

二、办理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

2.《关于印发<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4]15号)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

三、办理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员。

四、申请材料

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未成年人提供户口簿)

五、基本流程

居民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地镇(街办)便民服务大厅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八、办理地点

白塔社区便民服务站

九、咨询电话

0536-6691156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二、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乐民字〔2017〕69号)。

1.门诊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因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定的门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范围,给予门诊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按照2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2.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各种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年住院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0元,对经各种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后剩余的医疗费用,按照供养政策规定处理;城乡低保对象、生活困难的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每年住院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5000元。对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对其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给予适当的救助。

3.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期间,年度内,在经各种保险报销及享受各类社会救助后,重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 20000元以上部分,分别按50%、40%、4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0元。

三、办理条件

1.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生活困难的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我县低保标准2倍的困难家庭。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因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重病患者家庭。因病致贫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时前一年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2)家庭财产符合我县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4.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四、申请材料

1.《昌乐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申请暨审批表》

2.《昌乐县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暨审批表》

3.收入证明

4.住院病历首页(需加盖医院印章)、收费票据原件(若无原件,需提供复印件及其他部门报销或救助后的材料原件)、统筹结算单原件

5.民主评议小组会议记录(盖章)

6.村(居)或主管单位公示图片(盖章)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8.家庭属性证明材料:有低保证、优抚证、残疾证等证件的还需提供证件复印件,没有的可不提供

9.申请人农商行存折(卡)复印件(特殊原因需提供申请人亲属账户的,需说明与申请人家庭关系,并加盖村委或主管单位公章)

五、办理流程

1.个人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报县医保局审批;

3.县医保局审批,如果符合条件,资金直接打到个人农商行账户。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白塔社区便民服务站

九、咨询电话

0536-669115 

 

                        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 

 

一、事项名称

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

二、办理依据

1.《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发〔2011〕54号)

2.潍坊市卫健委《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的通知》(潍卫字201920号)。

 三、办理条件

具有昌乐县常住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二代身份证或户籍登记为准,含80周岁)以上的老人。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2.以申请人姓名开户的农村商业银行卡(折)(复印件2份)

3.申请人户口本本人页(复印件2份)

五、办流程

80周岁以上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社区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证件(身份证与户籍登记信息不符者,请提前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核实更正)。村居、社区进行登记,并收集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

村居、社区接到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卫健局审批,县卫健局对审批符合条件的,汇总上报县财政局,高龄补贴直接打到申请人农村商业银行帐户。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村居、社区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咨询电话:6255223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村、社区公示5天,按季度发放)

八、办理地点

白塔社区便民服务站

九、咨询电话

0536-6691156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事项名称

山东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二、办理依据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二)……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34号)

4.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口发200640号)

三、办理条件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四、申请材料

1.《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书

2.《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3.相关证明材料:

1)本人、配偶、现存子女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及配偶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

①《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由本人自述、3名以上村民证明,村民委员会审核后加以确认(格式见附件3-1);也可以由当事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出具证明。

②配偶死亡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以后有收养行为的,应提供《收养证》复印件。

5)发生子女死亡的:

①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

②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6)再婚前婚姻和生育情况不明的,要由其再婚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5人以上证明、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公示。

7)缺失生育证件的,由发证机关以各阶段生育政策为依据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

8)从外省迁入我省的农村居民,需提供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婚育情况证明。对于三峡移民,主要根据现场调查、现有证件和本人自述来界定。(咨询电话:6281461 

五、办理流程

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口发〔200640号)第七条规定: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审议公示、乡级初审公示、县级审查确认四个步骤。

六、奖励扶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照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经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奖励扶助金直接发放到齐鲁惠民一本(卡)通账户上

七、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白塔社区便民服务站

九、咨询电话

0536-6691156

 

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二、办理依据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四)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2.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3号

    三、办理条件

具有山东省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四、申请材料

1.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个人申请书

2.昌乐县计划生育家庭提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3.相关证明材料:

1)基本证明

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优待证》《独生子女证》或由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审核认定的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子女死亡证明。子女死亡证明是指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委员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2)其他证明材料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可提供户籍证明

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向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出具证明,或者由户口所在地村委员会出具有关证明。

再婚前婚姻和生育情况不明的,由其再婚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证明、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审核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调查、公示,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确认。(咨询电话:6281461)

五、办理流程

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规定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六、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7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4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扶助金直接发放到齐鲁惠民一本(卡)通账户上

七、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白塔社区便民服务站

九、咨询电话

0536-6691156

 

 

 

                          病残儿医学鉴定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病残儿医学鉴定

二、办理依据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三、办理条件

凡具有昌乐县户籍,夫妻已生育两个子女,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严重疾病且经系统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要求再生育的公民。

四、申请材料(2019年市卫健委下发通知要求)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公民应当以夫妻双方名义向女方所在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据实提交以下材料:

1.病残儿童及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鉴定时携带),并装入档案袋;

2.病残儿童及父母的近期合影(两寸免冠照片);

3.病残儿童所在幼儿园、学校出具的有班主任、校长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病残儿童表现情况证明;未入园、入学的要由当地的村(居)委会出具未入园、入学的证明

4.病残儿童在三级公立医院的诊断证明、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系统治疗的门诊病历、加盖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诊断证明书及有关检查报告单等;

5. 患遗传性疾病的,需提供病残儿童及父母的染色体等遗传基因检验报告。(咨询电话:6290876

五、办理流程

夫妇双方向母亲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进行申请,单位或村(居)委会进行初步,材料齐全后报镇(街、区)计生办。镇(街、区)计生指定指定2名技术人员进行社会和家系调查,审查病历资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经核实无误后指导申请者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签署意见上报县级卫生健康局。

卫生健康局审查上报的鉴定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成立县级初审组,对申报的病残儿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后于鉴定前30个工作日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根据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知组织鉴定

八、办理地点

白塔社区便民服务站

九、咨询电话

0536-6691156

 

 

 


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最低生活保障

二、办理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649号令)

2.《潍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三、办理条件

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全县低保标准,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提出申请。

四、申请材料

1.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档案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残疾证或学生证等证件复印件;

3.县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卡)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1.个人向村(社区)提出申请;

2.镇(街、区)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3、镇(街、区)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第三方评估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提出审批意见。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白塔社区便民服务站

九、咨询电话

0536-6691156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办理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

2.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潍政发〔2017〕9号)

三、办理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四、申请材料

1.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档案册、特困人员申请暨审批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残疾证复印件、在校教育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卡)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1.个人向村(社区)提出申请;

2.镇(街、区)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3.镇(街、区)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第三方评估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出审批意见。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白塔社区便民服务站

九、咨询电话

0536-6691156

 

                             临时救助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临时救助

二、办理依据

《昌乐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乐民字〔2019〕43号)

三、办理条件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原则上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一)因打架斗殴、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二)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三)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四)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材料的;(五)拒绝管理机关调查家庭收入情况,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出具家庭收入虚假证明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救助的。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四、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昌乐县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

3.村民主评议小组会议记录;

4.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包含首页、索引、登记卡);

5.镇(街、区)张榜公示图片打印件加盖公章;

6.家庭属性证明材料(低保证复印件、低保家庭学生证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及其他家庭相关证明材料);

7.申请人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卡)复印件;

8.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证明材料。其中,重大疾病提供住院病例首页、住院收据和结算单原件(盖医院章);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1.个人向村(社区)提出申请;

2.镇(街、区)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3.镇(街、区)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第三方评估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临时救助提出审批意见。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白塔社区便民服务站

九、咨询电话

0536-6691156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办理依据

1.潍坊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潍民字〔2012〕79号

2.潍坊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做好孤儿基本生活发放工作的通知》(潍民字2011〕1号和《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潍民字2018〕90号)等

三、办理条件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父母的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因父母重残疾或服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等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四、申请材料

1.申请;

2.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3.儿身份证或户口;

4.监护人户口本、身份证;

5.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重残、服刑、患滋病等证明材料

6.本人农商银行卡(折)。

五、办流程

1.申请:孤儿监护人提交申请材料;

2.:社区受理申请

3.审核: 镇、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填写《孤儿基本生活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4.审批:级民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审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上传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出审批决定;

5.发证:发放《儿童福利证》

6.资金发放:自认定孤儿身份下月起,级民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发放的方式,资金直接打到个人农商行账户。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白塔社区便民服务站

九、咨询电话

0536-6691156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二、办理依据

1.《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18]99

2.《潍坊市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通知》潍民字[2018]84号)

三、办理条件

60-99周岁低保老年

四、申请材料

1.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农商银行卡(折)

五、办流程

1.申请: 本人或代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老年人补贴申请表》

2.受理社区受理申请;

3.审核(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自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低保身份、年龄、残疾等级、自理能力信息比对核实,无需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将申请表上传山东养老服务管理平台,申请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审批:级民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信息复核,并作出审批意见,并在平台上审核审批通过的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名单,反馈(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天。未通过的由(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5.资金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批准当月起发放补贴,补贴资金由农商银行打到申请人本人账户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15工作

八、办理地点

白塔社区便民服务站

九、咨询电话

0536-6691156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

二、办理依据

1.《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56号)

2.《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民字2014〕68号

3.《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潍民字2018〕90号)

三、办理条件

1.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

4.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2.父母属重残疾的,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军)人证件复印件;

3.父母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的,提交有部门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复印件;

4.父母死亡的,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复印件;

5.父母失踪的,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的(宣告)失踪证明及复印件;

6.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

7.度残疾、患大病或罕见病的贫困家庭儿童,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人证件复印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例等复印件及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其中患罕见病的儿童还需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

五、办流程

1.申请: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社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的报镇、区),镇、区)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3.审批:县级民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批,对拟享受人员在公开栏公示;

4.资金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自批准后的下个月起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待遇,资金通过农商银行直接打到困境儿童个人账户。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10工作

八、办理地点

白塔社区便民服务站

九、咨询电话

0536-6691156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办理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三、申请和发放程序(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二)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2.《潍坊市民政局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潍民字〔2019〕3号)(一)享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一、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二)享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三、四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8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三)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四)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五)将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范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三、办理条件

具有昌乐户籍且持有残疾人证、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四、申请材料

1.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原件3份

2.申请人二代身份证              复印件3份

3.申请人户口本                  复印件3份

4.申请人二代残疾证              复印件3份

5.申请人农商行存折、储蓄卡      复印件3份

6.申请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原件3份

五、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先向户口所在的社区(村)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和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社区(村)公示后将申报材料报镇(街、区)残联,镇(街、区)残联初审无误后报县残联,县残联审核后转县民政局审定,最后报县财政局通过银行发放。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白塔社区便民服务站

九、咨询电话

0536-6691156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二、办理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三、申请和发放程序(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二)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2.《潍坊市民政局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潍民字〔2019〕3号)(一)享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一、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二)享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三、四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8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三)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四)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五)将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范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三、办理条件

具有昌乐县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四、申请材料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原件3份

2.申请人二代身份证            复印件3份

3.申请人户口本                  复印件3份

4.申请人二代残疾证              复印件3份

5.申请人农商行存折、储蓄卡      复印件3份

6.申请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原件3份

7.低保证                    复印件3份

五、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先向户口所在的社区(村)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和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社区(村)公示后将申报材料报镇(街、区)残联,镇(街、区)残联初审无误后报县残联,县残联审核后转县民政局审定,最后报县财政局通过银行发放。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白塔社区便民服务站

九、咨询电话

0536-6691156

 


                             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补贴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补贴

二、办理依据

1.《残疾人教育条例》“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2.《山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第二十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和残疾人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等资助,保障其完成学业。
    3.《残疾人保障法》:“……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4.《潍坊市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办法》
    5.《关于转发潍坊市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6.昌乐县残疾人联合会、昌乐县财政局、昌乐县教育局《关于印发昌乐县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办法的通知》中指出,对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给予补助,对考入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残疾学生给予适当的学费补助。

、办理条件

本办法规定的助学补助金发放范围是指具有本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子女,包括接受学前教育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大学生(含本科生、专科生、高等职业教育学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申请材料

1.接受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提交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康复训练档案(审核后退还本人)、在康复训练机构训练证明

2.义务教育阶段在普通教育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3.普通高中(中职)、高等教育阶段在校残疾学生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在校学习证明(高中阶段不需要在校证明,中职、高等教育阶段需要开在校证明)

4.取得成人高考、高等自学和成人研究生学历的残疾人,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人证、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学费发票

5.贫困残疾人子女,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薄、父(母)的户口簿和残疾人证、入学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在校学习证明(义务教育、高中阶段不需要在校证明,中职,高等教育阶段需要在校证明)。

五、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先向户口所在的社区(村)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和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社区(村)公示后将申报材料报镇(街、区)残联,镇(街、区)残联初审无误后报县残联,县残联审核通过银行发放。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白塔社区便民服务站

九、咨询电话

0536-6691156

                 

                               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

二、办理依据

潍坊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印发〈潍坊市残疾人自主创业优惠规定〉的通知》(潍残字〔2009〕76号)

三、办理条件

具有昌乐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以个人名义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残疾人。

四、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潍坊市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

五、办理流程

残疾人本人向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潍坊市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镇(街、区)残联初审;县残联审核下拨扶持资金。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白塔社区便民服务站

九、咨询电话

0536-6691156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办理依据

1.《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三、切实做好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具体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密切部门合作,确保工作任务和具体责任落实到位,确保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的组织管理经费,保障各项工作的有序推进。

2.《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鲁财农〔2015〕26号“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结合我省补贴工作情况,我省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根据中央要求,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具体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确保工作任务和具体责任落实到位,确保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3.当年省、市、县小麦面积核定通知

、办理条件

昌乐县内凡当年种植小麦的农民都可到所在村委申报

、申请材料

1.户主身份证

2.一本通账户

3.户口本号码

4.小麦种植面积申报表

、办理流程

1.农户自申报:种麦农民自报告折实小麦面积填写小麦面积申报表

2.村委核实:村委会核实、汇总上报镇(街、区)政

3.第一次公示:由镇(街、区)政府到村务公开栏,第一次公示各户小麦面积7天,初步确定小麦种植面积 

4.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审核对各村上报的小麦种植面积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抽查;

5.第二次公示:镇(街、区)政府汇总各村小麦面积在镇政府驻地进行第二次公示各村小麦面积7天,进一步确定小麦种植面积后上报农业局县财政局

6.县级审核上报:县农业局、财政局审核后,以县政府文件上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7.市级审核上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以市政府文件上报省农业厅、财政厅

8.资金拨付:省农业厅、财政厅审核后,拨付资金到市

9.市财政局拨付到县财政局

10.各镇街区按将农户补贴面积、标准、金额录入“一本通本”管理系统,到村公示3天,确定

11.县财政委托银行将补贴资金拨付农户涉农“一本通”账户。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各农户必须于上级通知确定的日期之前办理

八、办理地点

白塔社区便民服务站

九、咨询电话

0536-6691156


                                                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小麦、玉米、花生、马铃薯、温室大棚政策性农业保险

、办理依据

1.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马铃薯种植保险条款>6个种植保险条款的通知》(鲁农财字〔2018〕15号)

2.昌乐县农业局、昌乐县财政局、昌乐县金融工作办公室《昌乐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乐农发〔2018〕19号)

3.《关于印发<山东省温室大棚保险条款2018年>的通知》(鲁农财字〔2018〕79号)

4.《关于转发<关于温室大棚和大蒜享受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支持的通知>的通知》潍财金〔2019〕23号

5.《关于加强我省温室大棚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的通知》(鲁财金〔2018〕62号)

、办理条件

1.昌乐县内种植小麦、玉米、花生、马铃薯可投保

2.昌乐县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温室大棚及棚内种植蔬菜、瓜类及其它作物可以投保:

1)当前生产中普遍认可的日光温室和钢架大拱棚,单个棚内面积不小于1亩,且投保时使用正常。日光温室的建造符合《全省蔬菜日光温室建造技术意见》(鲁农种植字201113号)文件要求(土墙或砖混钢架结构)

2)棚内作物种植及管理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大棚作物种植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生长正常

、申请材料

1.身份证

2.一本通账户

3.种植业保险分户标的投保清单

、办理流程

1.保费收取:保险或委托各村(社区)向农户收取保费

2.填写投保清单:保险公司收齐村级保费,并填写投保清单

3.公示投保信息:保险公司以村为单位,对参保农户姓名参保作物、参保面积缴费金额等信息予以公示

4.签发保单:保险公司以为单位签发正式保险单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各级财政补贴资金

5.核灾定损:灾情发生,以村为单位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向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备案

6.根据上报灾情,由保险公司邀请农业专家到现场查看灾情,并依据事实定损

7.根据灾情情况,由保险公司统计受灾面积并编制理赔清册,并报县农业主管科室审核并备案

8.拨付理赔资金:由保险公司根据定损报告和理赔清册,制作到户赔款明细表(姓名、品种、灾害程度、面积、理赔金额),以村为单位公示5天确定无异议后,理赔金额拨付农户一本通账户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昌乐县农业局、昌乐县财政局、昌乐县金融工作办公室《昌乐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乐农发〔2018〕1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温室大棚保险条款(2018年版)>的通知》(鲁农财字〔2018〕79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温室大棚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的通知》(鲁财金〔2018〕62号)和《关于做好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鲁农财字〔2019〕4号)。

2.收费标准:小麦保险:保费18元/亩,保险金额450元/亩,在保险期内,投保小麦因暴雨、洪涝(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雹灾、低温冻害、干热风等直接造成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干旱、流行性或爆发性病虫草鼠害以村为单位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和火灾等意外事故按实际发生面积。

玉米保险:保费18元/亩,保险金额400元/亩,在保险期内,投保玉米因暴雨、洪涝(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雹灾、低温冻害、热害等直接造成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干旱、流行性或爆发性病虫草鼠害以村为单位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和火灾等意外事故按实际发生面积。

花生保险:保费24元/亩,保险金额600元/亩,在保险期内,投保花生因暴雨、洪涝(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雹灾、低温冻害、热害等直接造成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干旱、流行性或爆发性病虫草鼠害以村为单位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和火灾等意外事故按实际发生面积。

马铃薯保险:春季马铃薯保费60元/亩,保险金额1200元/亩;秋季马铃薯保费40元/亩,保险金额800元/亩。在保险期内,投保马铃薯因暴雨、洪涝(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雹灾、低温冻害等直接造成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干旱、流行性或爆发性病虫草鼠害以村为单位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和火灾等意外事故按实际发生面积。

温室大棚保险:根据棚体建造成本、折旧情况、棚内作物品种等因素,采取分项分档方式,结合实际选择确定。日光温室保险设置4档:一档保费240元/亩,保险金额17000元/亩、二档保费340元/亩,保险金额29000元/亩、三档保费560元/亩,保险金额45500元/亩、四档保费680元/亩,保险金额58000元/亩,保险金额分项设置,具体包括墙体棚架、保温被、棚膜、棚内作物等项;钢架大拱棚保险设置3档,一档保费270元/亩,保险金额9000元/亩、二档保费360元/亩,保险金额13500元/亩、三档保费480元/亩,保险金额20000元/亩,保险金额分项设置,具体包括棚架、棚膜、棚内作物等项。对温室大棚设施保险金额分档的选择,大体按照不超过建造成本的80%确定,投保时,按温室大棚总体情况选择不同标准的保险金额,并缴纳对应的分档保费。

3.保费补贴比例:根据根据《关于加大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支持力度的通知》(鲁财金〔2017〕9号)等文件规定,投保小麦、玉米、花生、马铃薯的,农户承担保险保费的20%,其余部分由省、市、县按规定比例承担。

根据《关于温室大棚和大蒜享受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支持的通知》(鲁财金〔2019〕31号)要求,2019年温室大棚保险农户承担保费比例为28%,其余部分由省、市、县按规定比例承担(此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办理时限

小麦保险签单截止日为1月20日;玉米保险签单截止日为7月15日;花生保险签单截止日为6月30日;春季马铃薯保险签单截止日为4月30日,秋季马铃薯保险签单截止日为9月30日。理赔期限:小麦最晚8月31日理赔结束;玉米最晚11月30理赔结束;花生最晚11月30日理赔结束;春季马铃薯最晚8月30日理赔结束,秋季马铃薯最晚11月30日理赔结束。理赔资金要通过“一卡通”支付给受灾农户,不得跨年度赔付。

八、办理地点

白塔社区便民服务站

九、咨询电话

0536-6691156

 

                             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身份认定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身份认定

二、办理依据

1.《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2.《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3.《潍坊市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潍民字〔2013〕47号)

三、办理条件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未享受到“核算退休金时军龄计算为工龄”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军龄视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待遇的退役士兵。

四、申请材料

1.服兵役档案原件;

2.退伍证原件;

3.人民武装部门保存的义务兵入伍登记名单、退伍登记名单等原件;

4.义务兵考入士官学校或军官学校及在校学习证明材料原件,士官考入军官学校及在校学习证明材料原件等;

5.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6.农村商业银行卡(折)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符合条件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养老保险(退休金)证明、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

2.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与审核。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在《山东省军队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核、审批表》上填写基本信息、证明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因申请人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丢失,不能确认退役士兵身份的,应逐级上报申请人相关资料至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户口簿、身份证、退伍军人证姓名不一致的,应出具派出所、村(居)委会证明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与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服义务兵役有效证明材料和养老保险情况等统一组织核查。申请人服兵役个人档案、义务兵入伍登记名单和退伍登记名单等有效证明材料由人民武装部门提供。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以个人档案为准。如人民武装部门不能证明申请人入伍时间或退伍时间,需由本县(市、区)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2名战友提供书面证明,申报人入(退)伍时间应与战友入(退)伍时间一致。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在申请人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3天。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山东省军队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核、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组织填写、录入《60周岁以上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上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4.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与审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部分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对象。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因申请人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丢失,不能确认退役士兵身份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人民武装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本县(市、区)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已认定身份的3名战友共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公示后无异议的,可以认定身份。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白塔社区便民服务站

九、咨询电话

0536-6691156

 

 

 

                            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二、办理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三、办理条件

因自然灾害造成唯一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因自然灾害造成唯一住房一般损坏靠自身无力维修的受灾人员。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受灾照片2-3张)

4.申请人涉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复印件1份需申请人本人签字加盖手印)

五、办理流程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资金直接打到受灾人员银行账户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白塔社区便民服务站

九、咨询电话

0536-6691156

 

 

 

                                自然灾害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自然灾害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

二、办理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三、办理条件

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受灾照片2-3张)

4.申请人涉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复印件1份需申请人本人签字加盖手印)

五、办理流程

由生活困难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资金直接打到受灾人员银行账户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白塔社区便民服务站

九、咨询电话

0536-6691156

                 

农村危房改造救助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农村危房改造

二、办理依据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办理条件

居住在C级、D级危房中的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贫困证明(低保证、五保证)

2.危房改造申报表

3.农村危房鉴定表

4.农村危房改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

5.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房协议书

6.个人申请表、村委证明、村民评议会议记录

办理流程

农户个人申请、集体评议、镇级审核、县级审批、签订协议、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的流程。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八、备注

上级任务下达之后,即可办理。

九、办理地点

白塔社区便民服务站

十、咨询电话

0536-6691156

民间纠纷人民调解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民间纠纷人民调解服务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办理条件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申请材料

口头申请或人民调解申请受理书

办理流程

1.受理纠纷并进行登记;

2.调查分析制定调解方案;

3.实施调解;

4.达成协议制定调解协议书;

5.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立卷归档。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八、办理地点

白塔社区便民服务站

九、咨询电话

0536-6691156

 

 

 

                                                      法律援助服务指南

 

一、 事项名称

法律援助案件申请的办理

二、 办理依据

1.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

2.《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7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1日修订)

3.《山东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细则办法(试行)》(自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

三、 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受理单位:昌乐县法律援助中心

办理地点:昌乐县城关商务社区7号楼昌乐公共法律服务大厅法律援助窗口

四、 办理条件

1.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五、 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有关单位(申请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基层组织)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并加盖工作单位或村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公章;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基本流程

1.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2.昌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3.指派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案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办理。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昌乐县城关商务社区7号楼昌乐公共法律服务大厅法律援助窗口;

2.电话咨询:0536-6221215,0536-6223148。

 

                                            老年优待证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老年优待证办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发〔2011〕54号)

三、办理条件

年满60周岁的本县户籍老年人

四、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近期彩色免冠1寸照片1张

五、办理流程

凡年满60周岁的本县户籍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带老人身份证、1寸近期彩色照片1张到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可即时办理。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

七、办理时限

工作日内即到即办

八、办理地点

白塔社区便民服务站

九、咨询电话

0536-669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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