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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527491/2021-91410 | 分 类: | 政务信息 |
发布机构: | 高崖水库库区管理服务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1年10月20日 |
标 题: | 关于秸秆禁烧致库区广大村民朋友的一封信!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关于秸秆禁烧致库区广大村民朋友的一封信! |
关于秸秆禁烧致库区广大村民朋友的一封信!
2021年3月31日,高崖水库库区派出所、城管执法在联合巡逻中发现,村民张某某不慎点燃杂草,虽然第一时间进行了扑救,但现场有焚烧痕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张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对张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处罚款2000元。
其他案例
案例1:郭某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案
2018年7月10日,某县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某区巡查过程中,发现郭某正在自家农田中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稻草)。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拟处罚款500元。
案例2:张某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案
2018年7月16日,接群众举报:某村有村民焚烧秸秆。某县行政执法人员赶往现场调查。经查:7月16日11时,张某将农田内秸秆点燃进行焚烧,该田2.5亩,现场未见明火,产生大量白烟,现场有多条焚烧痕迹,最近的村民住房距焚烧现场100米。当事人张某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某县行政执法局对此依法立案。7月17日,当事人张某接受询问调查,并承认其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违法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处罚款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①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焚烧秸秆百害而无一益,不仅污染环境,也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在此,高崖水库库区向全区广大农民朋友们倡议:
1、秸秆禁烧
全区为禁烧区,实行全面禁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焚烧秸秆和垃圾。
2、秸秆禁烧
所有单位和个人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木落叶、田间杂草、及其它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严禁将秸秆弃置于河湖、沟塘、水渠等水源地和路面。
3、秸秆禁烧
禁烧期间,实行秸秆焚烧举报受理查处制度,发现焚烧秸秆行为时,可拨打0536-6691106进行投诉和举报,也可以向所属村、社区举报,我们将给与举报人一定数额的现金奖励。
4、秸秆禁烧
有秸秆的群众可以在自家田地整理后,统一运输到各村的农业垃圾暂存点进行统一存放处理,坚决杜绝随意的倾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