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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69307012/2016-05268 分  类: 其他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首阳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 2016年06月06日
标  题: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文  号:
内容概述: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首阳山旅游度假区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度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促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度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度假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平调、挪用。

农村集体“三资”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平调、挪用。

第四条 度假区经管站经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全区农村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委托代理

第五条 实行“三资”委托代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度假区设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代理中心职责范围:

(一)会计核算。村级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由代理中心负责核算管理,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编制记账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登记会计账簿,对各村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等资料分别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二)台账管理。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台账、资源登记簿、经济合同台账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台账,由代理中心和村各保存一套,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整理、归档、保管、调阅、交接、销毁等工作。

(三)资金管理。村级资金由代理中心统一代管,按村分别单独开设银行账户,采取“双印鉴”管理方法。

(四)资产、资源管理。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实行动态管理,对资产、资源的开发、经营、处置组织履行公开竞价或招投标程序。

(五)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基础上,审核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内容、预算、决算,组织项目施工招投标、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

(六)农村产权交易管理。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转让等工作,及时搜集和发布有关信息,积极推代理中心进行农村产权交易,推动资产、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七)财务公开。按照财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财务报表、资产资源登记表等事项定期公开。对征地补偿费、债权债务、救灾救济款、干部报酬、固定资产购建、资产资源招投标情况等重要经济事项,及时公开。

第七条 代理中心设立主任、总会计、总出纳、审计员、记账员岗位,审计员和记账员不能相互兼职。设专职审计员 3—5人,一名记账员代理村数一般不超过 15 个。

(一)主任:主持代理中心的全面工作;对村级财务预决算、资金代管、大额开支、资产资源的变动、工程项目建设等进行审核;监督、管理、考评代理中心工作人员。

(二)总会计:对代理中心的财务负总责;对村级收入资金进行监管;负责所有票据的保管、领用,监督票据收发、核销工作;编制代理中心各类报表;管理公章和有关印鉴的使用。

(三)总出纳:负责代管资金银行账户管理;负责对村开具、核销、缴存各种银行票据;办理村级资金往来结算;定期与记账员核对各村代管资金账户余额。

(四)审计员:每月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收支进行审核,对合格的单据加盖审计专用章,交记账员记账;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予以退回并做好记录,向有关负责人汇报;对村财务预决算、资金代管、大额开支、资产资源变动、工程项目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报主任复审;定期或不定期对村级集体“三资”进行代理中心设立主任、总会计、总出纳、审计员、记账员岗位,审计员和记账员不能相互兼职。设专职审计员 3—5人,一名记账员代理村数一般不超过 15 个。

(五)记账员:负责所代理村的建账、记账、归档、编制会计报表及财务公开榜;保管各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合同等资料;村级票据的领用、核销,并逐笔登记。

第八条 代理中心实行电算化管理,按照三员分社的原则,配备管理员、审核员、操作员。

第九条 每村设一名村会计,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 3 年,可连聘。由村推荐、代理中心考核,度假区管委会聘任,并报县农村经济管理局备案。村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得担任村会计。每村设一名村会计,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 3 年,可连聘。由村推荐、代理中心考核,度假区管委会聘任,并报县农村经济管理局备案。村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得担任村会计。

第十条 村会计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村集体资金的日常收付和有关印鉴管理,定期向代理中心报账;

(二)编制本村财务收支预算,登记本村现金日记账和内部往来明细账;

(三)参与民主理财,按规定进行本村财务公开;

(四)拒绝接收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的原始凭证;

(五)积极配合代理中心做好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村会计年龄一般要求男 65 岁以下,女 60 岁以下。村会计工资原则上不低于村党支部书记工资额的 80%。村会计年龄一般要求男 65 岁以下,女 60 岁以下。村会计工资原则上不低于村党支部书记工资额的 80%发放。

第十二条 村会计在聘期内不得随意调换。确需调换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代理中心审核,报度假区管委会批准,并报县农村经济管理局备案。村会计离职前,须在代理中心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集体资金收支管理由代理中心总出纳、村会计具体负责,其他人员一律不准经手管理。

第十四条 “双印鉴”管理制度。代理中心按村分别单独开设银行账户,代理中心和村分别保管一套银行印鉴,须两套印鉴齐全,方可办理银行结算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平调和挪用农村集体资金。

第十五条 账簿设置。村级会计账簿的设置、登记与管理,由代理中心统一进行。分别设置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资产类明细账、负债类明细账、权益类明细账、损益类明细账。不能在日记账、分类账中记录但需备查的经济事项,要另设备查账簿进行账外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内部往来明细账、“一事一议”筹劳登记簿单设。

第十六条 票据管理。村级收入及向农民个人支出款项使用省农业厅监制、县农村经济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收款、支款票据。各代理中心须建立村级票据领用、核查、销号、归档管理制度,定期清查核对票据领取、使用和报废情况,票据存根联按规定期限存档。

(一)收入票据的管理。对上级有关部门和度假区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政补助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被征用土地的补偿及其他收入等,使用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收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使用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对不使用专用收据收款的,农户有权拒付。

(二)支出票据的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民个人支付款项的结算业务使用《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支出款项须取得由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各代理中心须建立村级票据领用、核查、销号、归档管理制度,定期清查核对票据领取、使用和报废情况,票据存根联按规定期限存档。

第十七条 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编制全年资金预算坚持“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年初预算、预算调整、年终决算严格履行“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表决结果和决议实施结果进行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参与监督)程序,经代理中心审核备案并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 村级收入管理。村集体资金全部纳入代理中心统一代管,专户存储。村级实现的收入 2 日内上缴代理中心,大额款项和集中收入须当日办理,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严村级收入管理。村集体资金全部纳入代理中心统一代管,专户存储。禁坐收坐支,严禁瞒报、截留、私设“小金库”,严禁挪用、外借、平调、侵占集中代管的集体资金。财政补助收入。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一事一议”专项奖补资金及上级扶持资金的收入,由度假区财政部门直接划转到代理中心专户。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对村级“一事一议”筹资及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资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操作,及时纳入村级账内统一核算;对村民筹劳情况设置“一事一议”筹劳登记簿登记管理。

土地征占用补偿费收入。应全额拨入村专门账户进行账内核算管理。

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等其他收入。应按照实际收入情况纳入村级账内核算。

第十九条 村级支出管理

(一)备用金制度。村级的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额度原则上限制在 1000 元至 2000 元之间。备用金的提取与补足由村会计申报,记账员会同总出纳查核后拨付。

(二)村级支出审批制度。

1.一般性事项支出的审批。对度假区确定的一般性支出事项及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村民生活补助费、干部报酬等,据实填制代管资金审批单,经村主要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村会计签字盖章,代理中心审核后拨付。

2.重大投资事项支出的审批。对村级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投资项目,经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据实填制代管资金审批单,经村主要负责人、村务 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村会计签字盖章,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村会计签字盖章, 代理中心审核后,报度假区管委会审批 

(三)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村级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只能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级办公经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生活和公益事业。

(四)资金直达制度。对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按有关规定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及验收相关情况,直接拨付至施工单位或个人账户。

(五)开支“签审”制度。村级各项支出票据须有事由说明,由经办人、村主要负责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代理中心审计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经审计不合格的,不予记账;手续不全的,限期补办手续;不符合财务制度的,由有关责任人负责退赔。审计结束,加盖审计章后交记账员记账。支出票据要在 1 个月内报账,凡支出发生后 2 个月内不报账的,无正当原因一律不得再申报入账。

第二十条 规范非生产性开支。非生产性支出实行限额标准控制,由度假区根据村级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具体限额标规范非生产性开支。非生产性支出实行限额标准控制,由度假区根据村级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具体限额标准。

(一)村级招待费。严格执行村级“零招待”规定,禁止以任何理由列支村级招待费。

(二)通讯费。严禁村干部用集体资金购买移动电话,村主要负责人移动电话费(限额)据实凭据报销,不能直接发放补贴。

(三)交通费。严禁用公款购买、长期租用交通工具。

(四)村干部报酬。按照村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报刊费。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每年不得超过 800 元。

(六)误工补助。村级误工补助人员和标准必须严格控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代理中心批准后方可支取。

(七)其他费用。严禁以赞助、捐助等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各项费用;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债权债务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每年度都要对村级债权债务进行核实清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一)禁止发生新的村级债务。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贷款、借款,严禁举债搞建设,不得采取由施工单位垫支等手段上项目;严禁以集体名义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贷款、借款提供担保和抵押;严禁以集体或个人名义举债解决办公经费不足、发放干部工资和垫支各种村级支出;严禁铺张浪费和随意增加非生产性支出。

(二)严格举债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债的,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的程序办理,报度假区管委会批准。凡违反上述规定形成新债务的,按照“谁借债,谁签字,谁偿还”的原则,由相关责任人自行负责。以前已经产生的借款,利息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计算复利。

第四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他资产。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他资产。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拥有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的权利。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拥有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代理中心要以村为单位,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并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平台上发布。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租赁)费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代理中心要以村为单位,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并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平台上发布。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租赁)费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工程完工后,依照合同严格组织验收,形成固定资产的,应落实监管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其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二)对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

(三)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四)在村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资产评估由度假区“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可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参与评估工作。数额较大的重要资产评估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资产的购置、处置、承包、租赁或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价格,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报度假区“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具体实施由代理中心组织,采取公开竞价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招投标。

(一)资产购置。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购置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签字,经代理中心审核,按规定程序采购。

(二)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方案,必要时对资产进行评估,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签字,进行公开竞价或招投标;公开竞价或招投标结束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中标人签订正式合同,村及代理中心分别建立合同档案。

(三)资产处置。集体资产原则上不允许处置。确需处置的,资产原值 2000 元以下的由村“两委”决定;原值 2000 元以上的须按“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程序进行,处置所得要及时缴入代理中心核算。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对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村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对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村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五章 集体资源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三十二条 代理中心应按村分别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并在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上发布。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用途,承包(租赁)费数额,承包(租赁)起止日期和期限等。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及使用权转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归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配方案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代理中心审核。

第三十四条 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期内,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期内,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林地、园地、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等资源承包(租赁)的,其承包(租赁)方案应向全体村民公示不少于 15 天,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采取公开竞价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租赁)权。

第六章 民主监督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下列事项决策须履行“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程序:

(一)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下列事项决策须履行“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程序:

(二)对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处置;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

(四)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五)村集体债权债务的核销;

(六)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抵押、担保;

(七)其他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

事项。

第三十七条 民主理财。民主理财人员一般为 3—5 人,村“两委”成员、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人员。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二)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原始单据、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四)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民主理财。民主理财人员一般为 3—5 人,村“两委”成员、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人员。

(五)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财务和公开中的问题,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财务公开。严格执行“财务公开日”制度。每月 8 日为全县统一的“财务公开日”。

(一)代理中心在审核记账后将村级现金收支情况编制打印财务公开榜,在公开栏中张贴公布,接受全体成员监督,并留取影像资料存档。

(二)代理中心审核、记账后的原始凭证,用高拍仪拍摄录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连同记账凭证、财务公开榜一起在首阳山度假区党务政务村务公开监督网、有线电视等处公开公示。

(三)对群众关心的财务热点问题和要求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

第七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代理中心应设立专门的农村“三资”管理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柜,健全档案借阅审批制度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确保村级“三资”管理档案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十条 合同管理。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处置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等签订的合同,要统一编号管理,合同须使用规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代理中心应定期对村级所有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档案管理。各村签订的各类合同及相关附件、财务预决算方案、财务公开表、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财务人员交接清单、“三资”清查表(簿)及其他财务档案等,要及时整理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实行统一归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会计档案在保管期满后,应遵循保密性原则予以销毁。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资料,会计人员要会同相关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鉴定。对其中未了结事项的原始凭证,应另行立卷保管;对确实可销毁的档案资料,应由会计人员编制销毁清册,经负责人审核并报代理中心批准后,方可销毁。档案销毁清册要永久保存。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加强审计监督管理。县农村经经济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度假区代理中心代管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确保村集体资金安全完整;各镇(街、区)在搞好日常审计的同时,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反映强烈的资金资产资源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十四条 审计内容

(一)财务收支审计。代理中心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情况按月进行审计。

(二)任期和离任审计。对村主要干部及村会计岗位变动或离任的,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三)专项审计。对集体资产处置、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筹集和使用情况、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审计。

第四十五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审计报告,报送管委会并及时公开审计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应责令赔偿。

(一)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损坏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

(二)无据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应责令赔偿。

(四)擅自举债或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的;

(五)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程序,未实行公开竞价或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的;

(七)违规向农户筹资或分摊费用的;

(八)坐收坐支,白条抵库,村干部插手管理现金的;

(九)不按规定使用收付票据的;

(十)不按规定移交会计档案,隐匿、销毁、丢失会计账簿、凭证及财务档案的;

(十一)代理中心及工作人员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度假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因主体责任不落实、失职、渎职而造成“三资”管理混乱、“三资”流失严重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章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度假区经管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6  1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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