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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25928/2021-74119 分  类: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鄌郚镇政府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21日
标  题: 鄌郚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文  号:
内容概述: 鄌郚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鄌郚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为加强突发事故处理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各类事故,保障全镇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和《昌乐县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事故范围

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害、死亡、职业病或设备设施等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原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二、事故的上报与现场保护

辖区内发生事故后,各村、企事业单位知情者应立即将事故发生地点、时间等事故的基本情况和有关信息报以下部门:鄌郚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6611106)和鄌郚镇派出所(联系电话:6611110)。

事故发生后,所在村、企事业单位在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的同时,要对事故现场实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事故有关的残骸、物品、文件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的痕迹、物证。

三、事故应急处理的程序、分工及措施

发生事故后,镇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并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部由镇主要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事故所在单位负责人组成,镇主要领导为现场指挥部首长。现场指挥部的职能:组织现场保护、负责伤员抢救、事故后事处置等工作。

(一)相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1.镇领导:亲临现场了解情况,协调指挥事故单位、镇机关单位和有关部门人员迅速开展救治工作,并根据上级领导指示决策,履行现场指挥职责。

2.镇派出所、安监办和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人员了解汇总事故发生情况,做好事故上报,情况通报和有关事故处理工作。

3.派出所、安监办:迅速了解事故发生情况,向领导汇报;控制事故扩大,负责抢险现场的警戒和秩序维护,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做好现场的记录、拍照、证据收集工作,并疏散围观群众、划定警戒区域;

4.镇规划所、保障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抢险方案和抢险所需力量,督促事故单位落实抢险现场的安全措施。

5.镇武装部:负责召集民兵应急分队迅速赶赴现场投入救治工作;

6.党政办:负责向上级报送有关信息,联系有关站办单位,做好抢救人员的现场食宿等后勤工作;

7.电信部门、供电所:负责保障抢险现场通讯畅通,电力充足,保证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8.卫生院:迅速组织医疗急救小组和必要的药品器械,赶扑抢险现场,救护受伤人员。

9.民政办:根据事故情况,做好相关理赔和安抚等相关工作,联系殡葬车辆。

10.其它职能部门:根据现场指挥部指令,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岗到位,服从指挥部的指令,投入抢险。

(二)现场救治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设立8个工作组:

1、现场处理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领导指示、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协调有关单位负责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2、专业抢险组:由鄌郚消防站提供专用抢险设备和抢险人员。主要任务是对事故进行现场抢救,如灭火、打捞、工程拆除,关闭有毒有害气源或泄漏源等。

3、警戒维护组:负责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发现场。

4、医疗救护组:开设现场救护所,负责受伤、中毒人员的救护,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

5、交通运输组:运送现场急需物资、装备、药品等,疏散现场人员。

6、后勤保障组:负责指挥人员和抢救人员的现场食宿安排,保障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协助处理伤员的救护工作。

7、善后处理组:负责对死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消除各种不安全、不稳定因素。

8、机动预备组:由指挥首长临时确定、调动、使用。

四、事故调查处理

(一)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即在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事故调查的工作程序,坚持分级管理、上下对口的原则:1人事故由昌乐县组织联合调查组,2人以上事故由市级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3人以上的死亡事故由省级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10人以上的事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

(三)事故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在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五、其它事项  

(一)本预案只适用于人为过失造成责任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一般不适用于破坏事故等。

(二)凡接到抢险紧急通知后,因行动迟缓、措施不力,导致事故蔓延、扩大的,要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村、企事业单位和危化品经营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报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

(四)如发生事故范围以下的一般事故,仍按本预案相关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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