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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328708/2011-00005 | 分 类: | 通知.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县残联 | 发布日期: | 2011年07月22日 |
标 题: | 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 | 文 号: | 11 |
内容概述: | 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 |
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
11
做好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工作
为保障低保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让他们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现就做好全省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与标准
凡具有我县常驻户口的低保重度残疾人均可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生活补贴。低保重度残疾人是指享受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和精神类别的残疾人。
(二)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表》,并如实提供居民户口本、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等材料。
2、村(社区)初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并在《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不同意申报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同意申报的,将《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表》连同申请人的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等材料报乡镇残联或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
3、乡镇(街道)残联审核。乡镇(街道)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不合格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对审核合格的,在《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残联审批。(报名时间截止2011年7月25日)
4、县(市、区)残联审批。县(市、区)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残联,并告知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在《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放《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证》。(《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证》由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各地。)
(三)档案管理
对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核一次。县、乡两级对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进行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档。省、市、县(市、区)三级分别建立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各市残联汇总所辖县(市、区)的基础信息数据统一报送省残联。
附件: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表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
附件:
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表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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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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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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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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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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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证号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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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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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残联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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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残联意见 |
此表一式三份,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残联、县(市、区)残联各存一份。省、市残联保存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