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昌乐县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依据《潍坊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信息系统。通过资产清查,加强资产一物一卡一条码管理,充实资产卡片信息,完善“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夯实全县行政事业资产动态管理的基础,进一步推动全县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信息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决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健全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按照财政部全国资产清查统一要求,以2015年12月31日为本次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3、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本级政府已确定实施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本次清查范围。
4、总工会资产中,凡由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资产或由国家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列入本次清查范围,由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形成的资产可不进行清查登记。其他群众团体的资产清查工作参照上述方法处理。
5、人防部门管理的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是战备资产,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6、行政事业单位代国家、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储的财产物资,未在行政事业单位账务中反映的,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三、工作方法
(一)按照财政部明确的资产清查工作“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本次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分级组织实施。县财政局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二)本次资产清查报表通过“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已在“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发“资产清查”模块,免费升级至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供各单位本次清查工作使用。各单位应运用清查模块提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现有卡片数据,结合清点核查后的资产情况,录入资产盘点单,生成并填报整套资产清查报表。凡卡片数据信息不完整的,应结合资产清查补充完善,切实夯实资产信息系统数据信息基础。单位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本单位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通过分析差异原因确保清查数据准确。各单位使用该模块逐级审核、上报资产清查结果。
(三)各单位根据资产清查的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或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发生的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一)清查内容:
本次资产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等。
1、单位基本情况清理: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机构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2、账务清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3、财产清查: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行政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二)清查步骤:
1、准备阶段(2016年5月)。
(1)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及宣传。
2、实施阶段(2016年5月-6月)。
(1)单位清查、上报。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通过“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相关资产清查报表,建立完善资产卡片信息。清查工作完成后,单位将资产清查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材料通过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送县财政局),主管部门通过资产清查模块审核、汇总上报清查结果,于2016年5月25日前将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纸质材料通过正式文件报送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审核时必须将资产卡片信息建立完善状况作为审核重点,并督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资产清查工作要求建立完善相关资产卡片信息。各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完善资产卡片信息的,资产清查报表退回重新填报。
(2)中介机构审计。为全面摸清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县财政局于2016年6月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单位资产清查报表进行专项审计抽查,并针对资产盘亏、资金挂账情形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各单位视情况根据审计报告对资产清查报表及资产卡片信息状况进行相应调整完善。
3、汇总上报(6月)
县财政局对全县资产清查报表进行汇总,撰写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于6月底前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报送市财政局。
五、后续工作
(一)资产核实
资产清查工作完成后,各单位根据《昌乐县财政局关于转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乐财资〔2016〕6号)及《昌乐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乐财资〔2016〕3号)的相关规定,对资产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向主管部门,或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县财政局提出资产核实申请,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予以核实批复,并作为单位账务处理的依据。未经审核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账务。经主管部门转报县财政局核批的资产核实事项,各主管部门务于2016年6月30日前转报完毕。
(二)健全制度
县财政局根据清查情况和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相关制度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或完善我县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动态管理
各单位应根据资产清查核实后的资产情况,核实、完善“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确保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在今后的资产管理中,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家底常清,真正杜绝“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