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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98828/2017-00082 | 分 类: | 社会救助 |
发布机构: | 县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7年12月12日 |
标 题: | 稳定就业,发放稳岗补贴政策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稳定就业,发放稳岗补贴政策 |
稳定就业,发放稳岗补贴政策
为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鼓励企业制定稳岗措施,维护职工就业环境稳定,让普通劳动者不失业、少失业,降低劳动者失业率,自2016年起,根据全市统一安排,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稳定岗位补贴。稳岗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统筹安排,这是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政策,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职工队伍,降低企业亏损的风险率,维护社会安定。
一、可申请稳岗补贴的企业范围。申请稳岗补贴企业范围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5种一类企业,以及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二类企业。
二、严格稳岗补贴条件。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县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明确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对特别困难的企业可根据困难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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