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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98828/2017-00723 | 分 类: | 招投标违法行为处罚信息 |
发布机构: | 县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7年12月08日 |
标 题: | (转载)招投标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转载)招投标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
(转载)招投标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合公督罚〔2017〕21号
被处罚单位: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合肥市四里河集贸市场5号商办楼五、六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28672
法定代表人:余同森,该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我局依据《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对本案组织了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我局调查核实,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关镇河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及监理一体化项目(项目编号:2017BBCZ1213)由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招标,2017年9月1日发布《招标公告》,9月22日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金额170万元。前述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自2012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时间为准),已完成的市政道路工程监理项目作为投标业绩。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前述项目《投标文件》提交的投标人业绩为大众路(东方大道-包公大道)市政监理项目,提供了该项目《监理合同》和《监理业务手册》等业绩证明材料。其中《监理业务手册》载明:大众路(东方大道-包公大道)市政监理项目于2015年10月开工,2017年2月竣工。
2017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赴大众路(东方大道-包公大道)施工现场调查,发现该条道路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路面部分路段尚未摊铺沥青;调阅该工程《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显示工程尚未完工,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仍在为该工程提供监理服务。2017年11月6日,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接受我局执法询问调查,承认大众路(东方大道-包公大道)市政工程项目尚未完工,未进行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关镇河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及监理一体化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大众路(东方大道-包公大道)市政工程的《监理日志》、《施工日志》以及《执法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对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处以关镇河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及监理一体化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零贰佰元整(¥10200.00)的行政处罚。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