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我县将开展城区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报名工作。
一、报名范围
南至宝通街以北,北至石家庄路(高速路口)以南,东至比德文路以西,西至青年路以东。
二、申请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条件
1、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低收入家庭;
2、无私有住房;
3、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昌乐县城规划区域内常住户口;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三、申请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需要提供材料
1、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无户口本的提供户籍证明。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本的需提供结婚证。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认定表。
3、自有房屋需提供房产证。
4、租赁个人房屋的,需提供出租方身份证、房产证、租赁证或租赁合同。租赁单位房屋的,需提供单位法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租赁证或租赁合同。
5、出租方无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明。(由相关单位、村委或街办出具,具体说明房产归谁所有及房产位置、面积、建成时间等,现租赁给谁使用。)
以上所需材料均为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用A4纸复印。
四、申请受理单位及报名时间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自2019年7月8日至7月12日期间持上述申请材料到昌乐县房产发展促进中心办理。
五、申请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程序
首先由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向县房产促进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县房产促进中心就申请家庭住房状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转送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就申请家庭的收入状况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反馈;最后由县房产促进中心对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条件的家庭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批复,批复后报县财政局予以发放。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标准
1、保障面积标准:单身家庭30平方米,两人家庭45平方米,三人及以上家庭60平方米。
2、对有私房的申请家庭,按照其现有住房面积与相应保障面积标准的不足部分计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对无私房的申请家庭,所租赁住房面积超出相应保障面积标准的,按照保障面积标准计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低于保障面积标准的,则按照实际租赁面积计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3、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房管部门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当前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低保家庭3.5元/平方米,低收入家庭2.1元/平方米,动态调整后实行新标准。
七、咨询电话
昌乐县房管办住房保障科电话:627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