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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93875488/2020-63766 分  类: 分配政策
发布机构: 县房产发展促进中心 发布日期: 2020年02月28日
标  题: 昌乐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文  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昌乐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市五部门《关于转发省五部门通知扎实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分配原则及监督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遵循“如实申请、严格审核、公开监督、违规必纠”的原则,实行“四公开、一监督”制度: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有关政策规定公开;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领工作流程公开;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申领对象、申请条件公开;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公开;

  (五)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部门职责

  住房保障部门要准确设定住房租赁补贴年度工作目标,认真做好住房租赁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和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从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民政部门要做好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审核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社会保险和就业登记审核工作。税务部门要配合做好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审核工作。

      三、保障资格申请受理单位

  申请受理单位为申请人户口所辖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

    四、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城镇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低收入标准线;

     2、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线;

     3、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城市规划区内常住户口;

    低收入标准线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住房困难标准线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一半。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以上年度《昌乐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为准。

    (二)新就业人员

    1、上年度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无私有住房;

    3、持有昌乐县城镇户籍或昌乐县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4、毕业5年内在昌乐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三)外来务工人员

    1、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在城区无私有住房;

  3、持有昌乐县城镇户籍或昌乐县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4、申请人有稳定工作单位并办理就业登记、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年及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以上人员均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在申请日之前三年内有出售、转让、赠与住房行为或房屋被拆迁的家庭,按有房户对原住房面积进行认定;有非租赁房屋的家庭,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六、申请条件认定

  (一)申请家庭认定

  按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认定。

  (二)申请家庭成员认定

  城镇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1、申请人;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本的,户主为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本的,男方为申请人。

  2配偶与未成年的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学生;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弟、妹。正在服兵役以及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已入住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的人员。

  (三)无房户的认定

  无房户指没有私有住房,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对象。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有房屋转让行为的视为有房户。

  (四)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1、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认定;

   2、三年内转让住房的按原住房面积认定;

  3、拆迁房屋享受货币补偿的,按原拆迁面积计算;

  4、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七、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家庭的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个人提供承诺书,并由民政部门审核认定。

    2、住房情况证明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办(社区居(村)委会)出具;

    (2)由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昌乐县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3)有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不动产证。

     3、申请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籍地,除申请人外,其他家庭成员需由户口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昌乐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4、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当地居住证、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协议书。

  5、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如属重点优抚对象的,须提供相应的优抚证明;

    (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1、所在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由工作单位出具的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3、住房情况证明。由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

  5、工作关系证明。属劳动关系的,由所在单位出具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山东省就业登记表》、《山东省就业登记花名册》及劳动合同;

   6、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当地居住证、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协议书;

   7、学历证书(新就业人员提供);

   8、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合同、出租人不动产权证、产权人银行账号;

    9、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10、由工作单位统一到当地社保机构开具连续1年及以上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和住房公积金证明。

      八、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和保障面积

     综合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保障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因素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共同制定补贴标准主:低保家庭 4.2/平 方米.月;低收入家庭2.8/平 方米.月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2.1/平方米.月。        

  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一人家庭30平方米,二人家庭45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60平方米。有私有住房的保障对象,按照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差额部分计发补贴;无私有住房的保障对象,按照保障面积标准计发补贴。

  九、保障期限

  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保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条件,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保障。其他保障对象不设定累计保障期限。

  十、保障资格确认和分配程序

  (一)保障资格确认

  1申请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昌乐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2、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盖章确认后报送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5日内进行审查或审核,盖章确认后将申报材料报送住房保障部门。

  4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报送到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把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录入民政核对系统由民政部门进行核查;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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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住房保障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对符合条件的在报纸和昌乐县房产发展促进中心网站http://fgb.changle.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昌乐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对象予以登记。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核定补贴数额,由出租人到指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帐户,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住房保障部门提供补贴人员信息进行发放。

  十一、相关规定

  低收入线、人均可支配收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市场租金由政府定期公布。

    十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退出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的;

      2、提供的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收入证明、住房状况等资料、证件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定的情况。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对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停止发放货币补贴。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计入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到信用中国(山东)等诚信体系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十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复核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于每季度首月十日前到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化情况,进行季度复核 。

  (二)复核后按下列情况处理

  1、仍符合原规定条件的家庭,继续享受原保障;

  2、对条件发生变化但仍在保障范围之内的家庭,调整保障标准;

  3、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逾期不提供复核材料的,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十四、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昌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潍坊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本实施细则由昌乐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十六、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昌乐县房产发展促进中心           昌乐县民政局

                               

  昌乐县财政局               昌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昌乐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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