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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772/2018-24040 分  类: 节能审查意见
发布机构: 县发改局 成文日期: 2018年04月30日
标  题: 昌乐县2018年第二批棚户区改造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书 文  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2018年第二批棚户区改造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书

昌乐县2018年第二批棚户区改造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书


昌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对昌乐县2018年第二批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和《昌乐县2018年第二批棚户区改造项目节能报告》等材料收悉。经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总投资113807万元,规划用地面积100205.91平方米(150.3亩)。项目总建筑面积240389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8196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58429平方米。

三、根据《昌乐县2018年第二批棚户区改造项目节能报告》,项目年综合能耗为3550.4吨标准煤,其中年耗电941.8kWh,折1157.5吨标准煤;天然气23.84万标方,折317.1吨标准煤;热力60367.0GJ,折2059.7吨标准煤;水18.8万立方米,折16.1吨标准煤。

四、项目建设、运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所提用能工艺、各项节能措施,进行项目的设计、施工。

(二)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确定能源消耗总量15%以上,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对项目用能工艺、设备、能源消耗等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及时报告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验收申请。

六、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2018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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