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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98772/2018-24051 | 分 类: | 节能审查意见 |
发布机构: | 县发改局 | 发布日期: | 2018年05月31日 |
标 题: | 昌乐县怡和苑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书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怡和苑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书 |
昌乐县怡和苑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书
报来《关于申请对昌乐县怡和苑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和《昌乐县怡和苑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节能报告》等材料收悉。经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总投资75660万元,规划用地面积174720平方米。项目总建筑面积136836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81727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55109平方米。
三、根据《昌乐县怡和苑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节能报告》,项目年综合能耗为1746.3吨标准煤,其中年耗电504.2万kWh,折619.7吨标准煤;天然气14.5万标方,折192.9吨标准煤;热力27115.4GJ,折925.2吨标准煤;水10.1万立方米,折8.7吨标准煤。
四、项目建设、运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所提用能工艺、各项节能措施,进行项目的设计、施工。
(二)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确定能源消耗总量15%以上,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对项目用能工艺、设备、能源消耗等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及时报告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验收申请。
六、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2018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