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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4298772/2019-00213 | 分 类: | 其他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县发改局 | 发布日期: | 2019年06月28日 |
| 标 题: | 转载:潍坊市发改委三级调研员孙守良同志解读《关于规范我市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通知》 | 文 号: | |
| 内容概述: | 转载:潍坊市发改委三级调研员孙守良同志解读《关于规范我市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通知》 | ||
转载:潍坊市发改委三级调研员孙守良同志解读《关于规范我市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规定: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为规范我市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应制定相关规定。
二、 政策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规定: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三、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分类收费政策及管理权限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规定: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结合我市实际,自2018年5月30日起,我市辖区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收费标准由市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由县(市、区)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二)收费项目和收费行为
1.收费项目。民办学校可向受教育者收取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上述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收费。
2.收费标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由市价格、教育主管部门依职权制定,实行最高限价。
3.住宿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生公寓按照住宿条件实施分类管理、分类定价。收费前,学校按规定填写《潍坊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核定表》,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
学生公寓房间结构特殊、配置高档,无法套用附件2规定类别和标准的,由当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2000元/生·学期。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民办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费项目参照公办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不得与学费、住宿费捆绑收取。
1.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
2.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高中课本费。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可参照我省高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办法。民办学校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费、住宿费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费。
(五)退费政策。民办学校因刊登、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有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学生因自身原因退(转)学的,学费、住宿费应按月计退。
国家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