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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772/2023-98254 分  类: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县发改局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30日
标  题: 关于印发昌乐县发改局“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文  号: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昌乐县发改局“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昌乐县发改局“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各科室:

为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县局根据省、市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结合我局业务实际,研究制定了《昌乐县发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乐县发改

20231月28

 

 

 

 

 

 

 

 


县发改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

序号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依据

1

行政检查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1.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总投资等内容进行建设;

2.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等

(为保证本系统内“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政府出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合并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

5%,每年一次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4月第712号)第二十七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2

行政检查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1.建设方案落实情况;

2.节能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3.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4.能效水平落实情况;

5.能源消费总量落实情况;

6.其他相关内容。

建设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5%(已完工项目),每年一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11月第44号)第十二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

3

行政检查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项目的行政检查

1.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4.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企业投资核准项目

重点检查与一般检查相结合

现场核查

1.至少1次/项目(已开工项目)

2.已完成1次核查后转入随机抽查,按5%比例,每年一次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1月第14号)第八条:“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

4

行政检查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1.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3.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4.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企业投资备案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核查

5%(已开工项目),每年一次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1月第14号)第十六条:“备案机关对其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数量比例,由备案机关根据实际确定。”

5

行政检查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1.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计划情况;

2.地方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3.地方储备粮库存质量安全;

4.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情况;

5.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库条件情况;

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

抽查比例不少于5%,抽查次数不少于1次。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

行政检查

粮食库存检查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地方储备粮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3.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安全储粮等情况;
5.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
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国有粮食购销、储存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

抽查比例不少于5%,抽查次数不少于1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

行政检查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粮食购销检查)

1.粮食收购者具有收购资格情况;2.粮食收购者执行质量标准情况;3.粮食收购者支付售粮款情况;4.粮食经营者建立台账和报送统计数据情况;5.陈粮出库进行质量鉴定情况;6.粮食经营者执行最低最高库存量情况;7.粮食经营者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情况;8.其他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活动的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

抽查比例不少于5%,抽查次数不少于1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行政检查

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

1.粮食收购企业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食法律法规情况。2.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情况。3.粮食收购企业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4.粮食收购企业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

5.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等粮食收购政策情况。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7.承储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过程中是否掺杂使假。8.承储企业是否向买方额外索要收取其他费用问题。9.承储企业是否不按照交易细则和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交割。10.承储企业是否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阻挠出库等。11.买方企业是否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是否违背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毁约等。12.其他政策性粮食任务执行情况。

有政策性粮食购销、经营业务活动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

抽查比例不少于5%,抽查次数不少于1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

行政检查

油气管道保护检查

对管道企业未能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的行政检查

油气长输管道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不少于10%,每年一次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二十四条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停止运行、封存的管道需要重新启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合格,并在启用前告知原备案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管道企业擅自重新启用已经停止运行、封存的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0

行政检查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检查

电力企业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电力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听取汇报、实地核查、查阅档案资料

5%,每年一次

1.《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堆积的物品以及种植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拆除、清理或者砍伐。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行政检查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一)能源行业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执行淘汰制度情况;
(二)能源行业生产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

(三)能源行业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培训等情况;

(四)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岗位设立、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备案)制度执行情况;

(五)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真实性的情况。

(六)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情况,或对本单位职工按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情况,能源行业用能单位实行能源消费包费制情况。

重点用能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监察与书面监察相结合

5%,每年一次

《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主席令第77号通过,2007年10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改)第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通过,2009年7月修订,2017年9月修改)全文。
《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3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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