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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772/2023-00293 分  类: 通知.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县发改局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25日
标  题: 关于“五一”期间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文  号:
内容概述: 关于“五一”期间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关于“五一”期间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五一”小长假将至,为维护节日市场价格秩序,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对各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提醒如下:

一、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要加强价格自律,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在市场经济中,明码标价是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是经营者在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之前对消费者的明确告知,其目的是让消费者在消费前对商品和服务价格有一个最基本的了解,做到交易行为的公开化。各经营者要严格履行明码标价法定义务,对所经营的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各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杜绝以下各种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对同一商品,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销售商品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二)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三)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四)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五)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使用色彩明显区别于正常标示的标价签或价目表,处理商品还应特别标明。以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方式实行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或提供服务所标示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均不得高于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经营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

四、各经营者应正确理解执行“原价”,并以此作为诚信经营的重要基础之一。“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价格;如前七日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经营者应当保留促销行为前30日内实际销售或提供服务的相关资料,以备核查。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原价。

五、各经营者应牢记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严格执行各项价格政策规定,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努力保持市场供应和价格的基本稳定,坚决杜绝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以次充好、变相涨价等违法行为。

 

 

昌乐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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