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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617/2016-05465 分  类: 居住证申领与相关公共服务信息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13日
标  题: 居住证申领与相关公共服务信息 文  号:
内容概述: 居住证申领与相关公共服务信息

居住证申领与相关公共服务信息


1、居住证申领的条件:

依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2、申领居住证所需材料: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申领居住证的程序: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直接携带有关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户籍室申请。城关、城西、开发区三个派出所辖区群众,到派出所内勤室办理。

1)派出所民警对申报居住登记信息及提报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在系统中生成制作居住证信息,提交户政管理科管理员。

2)户政管理科管理员收到制证信息当日内完成审核,系统自动上传到省公安厅制证中心制证。审核不通过的,及时反馈受理派出所处理。

3)省厅制证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并寄送户政科。对不合格制证信息,由系统退回受理地派出所。

4)户政科收到居住证后,分发到各派出所,由派出所将居住证发放到流动人口手中。

5)流动人口急需办理社会事务而又登记不满半年的,由民警打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确认表》,当事人可持表办理社会事务。

4、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政策

依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流动人口依法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2)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3)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4)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5)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6)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7)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

8)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9)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

1)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2)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3)按照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4)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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