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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617/2017-02969 分  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17日
标  题: (转载)潍坊市公安机关关于公民举报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奖励办法 文  号:
内容概述: (转载)潍坊市公安机关关于公民举报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奖励办法

(转载)潍坊市公安机关关于公民举报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奖励办法


潍坊市公安机关关于公民举报

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有效结合,切实增强全社会反恐怖斗争意识,充分调动公民举报揭发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积极性,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有效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是指公民发现的涉恐可疑人员、事件、物品、车辆、场所等线索。对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公民均有权利和义务向本市公安机关举报:

(一) 境内外暴力恐怖组织及其成员,针对境内组织、策划、实施或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线索;

(二) 境内外暴力恐怖组织及其成员在境内的落脚点、关系人及其物品、资金、行踪类的线索;

(三)组织宣扬极端思想及制作、储存、传播、散布暴力恐怖活动音视频、宣传品的线索;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小型航空器或传授、传播制枪制爆技术和方法的线索;

(五)偷越国(边)境或组织、策划、煽动、运送、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

(六)个人扬言或着手准备采取暴力恐怖活动的线索;

(七)通缉在逃的涉恐人员线索;

(八)其他涉嫌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组织民警深入街道、社区、乡村进行宣传教育,向群众讲明暴力恐怖犯罪组织、人员、活动、物品的特征,提高群众辨识和防范能力。

第四条 公民发现或知悉暴力恐怖违法犯罪线索,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 110 或辖区公安机关的报警电话举报;

(二)通过潍坊市公安局潍坊公安公共微信、微博平台举报;

(三)通过信件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四)通过违法犯罪举报信箱举报;

(五)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直接举报。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受理电话、电子邮箱等,畅通举报途径。公安机关、公安民警接到举报后,必须认真受理、书面记录,并及时转至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反恐怖工作的主管部门处理,县级公安机关在迅速核实的同时,及时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对不属于本地管辖的,及时通知管辖地公安机关开展查证工作,并上报至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

第六条 对公民举报且被采用的举报线索,根据其作用、效果、案件性质等进行等级评定。

一级线索:举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人员的;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并启动计划,实施袭击、劫持、暗杀、投毒、爆炸、破坏重要基础设施等暴恐活动的行动性、内幕行、紧急性核心层线索的;对正在实施的暴恐活动能够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制止、斗争或直接抓获暴恐人员,避免暴恐活动发生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重大伤害的;其他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案件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线索;

二级线索:举报预谋、策划、煽动暴力恐怖活动的;为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制作、购买、准备武器弹药、毒性介质、燃油、自制爆炸装置等的;为暴力恐怖活动提供资金、作案工具、场所等帮助和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的线索;其他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案件发挥重大作用的线索;

三级线索:举报与暴恐有关的制造、经营、运输、邮寄、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剧毒化学品、核和辐射等物品的;举报非法制造、经营、传播、私藏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和民族分裂宣传品(包括书刊、传单、电子出版物、音视频及其他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内容的物品)的;开设地下宗教极端讲经点,集中收听收看暴力恐怖音视频,为圣战开展体能训练的行为及相关人、事、物、车、组织等苗头性、预警性线索及异常情况的;其他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案件发挥较大作用的线索。

四级线索:举报有宗教极端思想外在特征或行为表现的;具有伊吉拉特活动可疑迹象或可疑行为表现的;具有暴恐活动可疑迹象或可疑行为的;发现未纳入公安机关管控的可疑人员及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的;其他应当纳入涉恐基础摸排管控的可疑行为或外在表现;提供线索发现了反恐基础摸排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其他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案件发挥作用的线索。

第七条 举报线索奖励实行物质奖励方式,按照线索评定等级发放奖金。

一级线索:最低奖 10万元人民币,最高奖 50万元人民币,视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二级线索:最低奖 2万元人民币,最高奖 10万元人民币,视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三级线索:最低奖 5000 元人民币,最高奖 2万元人民币,视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四级线索:最低奖 500 元人民币,最高奖 1万元人民币,视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第八条 线索等级由县级公安机关初评,市级公安机关审定,并报省公安厅备案。奖励经费列入各级公安机关业务经费,若涉及跨省市的重大线索,可视情向省公安厅申请一定比例的经费补助。经评定公民提供的线索对防范和侦破暴恐案件的作用大于一级线索的,按 一事一议方式提请市政府确定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金的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协调。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线索的,先举报的公民,按照线索评定等级发放奖金,后举报的公民,视情给予适当奖励。如果公民举报的线索,公安机关已核实或正在侦查的,视情给予适当奖励。奖励金的发放要严格按照有关审批制度执行。

第十条 举报人可以向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查询线索的核实情况,受理公安机关应当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告知。如果因线索处置环节属涉密内容,不适宜告知的,应向举报人做好解释工作。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公民借举报之名故意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保护举报人个人身份信息安全,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等情况。对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举报线索由上述人员提供的;

(二)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举报的;

(三)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奖励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线索未认真核实,导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获得奖励的;

(二)在职务活动中获悉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安排或者指使他人通过举报的方式骗取奖金的;

(三)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者帮助他人冒领奖金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的;

(五)因工作失职失误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举报人人身安全和财产等受到威胁或损害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发布本地的奖励标准和实施细则,协调落实专项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8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8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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