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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617/2018-12938 分  类: 户籍制度改革政策与解读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18年09月10日
标  题: 简化办理部分户籍业务事项 文  号:
内容概述: 简化办理部分户籍业务事项

简化办理部分户籍业务事项


按照《2018年全省公安机关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要求:

 一、取消户籍业务办理中所需要的以下三类证明:

1、户籍证明

2、无犯罪记录证明

3、未落户证明

二、简化新生儿落户手续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父亲或母亲,也可以由父母委托的同一家庭户内成员中的成年人申报户口。申报时,不需要父母同时到场,父母不在同一家庭户的,需提交父母协商一致的书面证明。

三、下放民族、性别变更、更正审批权限

    即日起,民族变更、更正与性别更正审批下放至县级公安机关。人口系统与户籍档案系统审批流程已相应做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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