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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617/2020-62755 分  类: 通知.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18日
标  题: 2020年昌乐县公安局证明事项通用清单(试行) 文  号:
内容概述: 2020年昌乐县公安局证明事项通用清单(试行)

2020年昌乐县公安局证明事项通用清单(试行)


2020年昌乐县公安局证明事项通用清单(试行)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定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身份证明 普通护照签发
370109019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国家移民管理局《普通护照签发服务指南》六、申请材料…(五)未满十六周岁的,由其监护人陪同,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适用于申请出入境证件的申请人。身份证明主要有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等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370109020002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国家移民管理局《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七、办理方式…(一)未满16周岁人员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二)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公安机关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370109021000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七条: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
国家移民管理局《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六、申请材料(一)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材料…5、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交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二)申请签注材料…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由单位代办的,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
公安机关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
签发370109020001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国家移民管理局《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六、申请材料…(四)…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交验内地的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公安机关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
签发370109020001
国家移民管理局《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六、申请材料…(四)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   适用于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的申请人,身份证明主要指的是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签发370109018000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台湾居民申请来往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第二款:国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台湾居民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国家移民管理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六、申请材料…(三)交验本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证的,交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有关证件交验原件,留存身份证或户籍誊本(户口名簿)的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件。父母双方为台湾居民,本人在大陆出生,已取得台湾地区入台许可的,应当交验申请人父母台胞证、本人出生证明。在大陆停居留的台湾居民应当按照《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后申请办理台胞证。
台湾主管部门 适用于申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明主要指的是台湾居民身份证明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3700000109127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05号)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公安机关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许可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身份证明主要指的是身份证
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审批
3700000109149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第十九条:“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11月通过)第十条:“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申报排放的原因、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声源基本情况和防治措施。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十日内批复。批准排放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不批准排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 身份证明主要指的是身份证
娱乐场所备案
3700001009048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3号)第五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
(一)名称;
(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
(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
(六)核定的消费人数;
(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
(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公安机关 身份证明主要指的是身份证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2月公安部令第86号)第七条结合公安部《关于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6项措施的补充通知》         申请人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
    (五)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2月公安部令第86号)第十条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公安机关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银行业新增营业网点、原有网点改建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八条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由货主向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三)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公安机关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八条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由货主向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三)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公安机关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八条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由货主向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三)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公安机关  
申请《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42号令)
    第五条 凡常住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第六条 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二)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
(三)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
(五)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关于第二批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和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公法〔2019〕224号)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单位证明、暂住证明。目前仅凭身份证件即可办理。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初领)3700000109104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九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常驻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居住地公安机关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一百零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提交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增驾)3700000109104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条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有效期满换证)3700000109104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损毁换证)3700000109104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遗失补证)3700000109104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委托代理人代理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延期换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证延期审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方式变更备案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校车驾驶资格认定(许可)3700000109106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申请取得从事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11370000004504927A2370109000200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正)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县(区、市)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押运人员身份证
电动自行车注册、转移、变更、注销等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11月25日起实施),第八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所有人身份证明;第十三条 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的,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变更事项证明及相关证明凭证,更换车架的还应交验车辆。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原所有人及现所有人身份证明、交易发票等来历证明,并交验车辆。第十九条 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注销情况说明,交回电动自行车号牌;第二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灭失或损坏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申请补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的,应当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及补换领号牌情况说明。号牌损坏的,应当交回损坏的号牌。第二十五条 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第二十五条: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应当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及书面委托。 公安机关
市场监管等部门
车辆所有人(委托人、代理人、抵押权人等)、单位身份证明。身份证明是指:
 1. 单位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 个人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山东省居住证》。
 
机动车登记(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3700000109110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的,…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第二十三条: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第二十九条:(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第十三条: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第二十三条 申请抵押(或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市场监管等部门
车辆所有人(委托人、代理人、抵押权人等)、单位身份证明。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校车标牌核发、领取、换领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第三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第四十一条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 公安机关
市场监管等部门
申请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解除质押备案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二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市场监管等部门
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市场监管等部门
 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市场监管等部门
申领机动车临时号牌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市场监管等部门
2 户籍证明 普通护照签发
370109019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公安机关 适用于未成年人、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的申请人等。户籍证明主要有居民户口簿等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370109020002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公安机关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370109021000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七条: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 公安机关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370109020001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国家移民管理局《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六、申请材料…(四)…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交验内地的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公安机关
3 居住证明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和签注签发370109020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居住证持有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向居住地的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深圳一年多次“个人旅游”签注除外)、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除外)申请。” 公安机关 适用于按规定需提交居住证明的申请人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和签注签发370109021000
公安机关
4 监护证明 普通护照签发
370109019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国家移民管理局《普通护照签发服务指南》六、申请材料…(五)未满十六周岁的,由其监护人陪同,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公安、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 适用于未成年申请人,监护证明主要有出生证明、
户口簿等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和签注签发370109020002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国家移民管理局《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七、办理方式…(一)未满16周岁人员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
公安、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和签注签发370109021000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七条:“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国家移民管理局《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六、申请材料(一)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材料…5、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交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公安、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
签发370109020001
国家移民管理局《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六、申请材料…(三)…未满18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公安、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
5 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普通护照签发
370109019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 适用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等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和签注签发370109020002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和签注签发370109021000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七条: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
签发370109020001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
6 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申请的相应证明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
签发370109020001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夫妻团聚,须提交合法婚姻证明,以及配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国家移民管理局《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六、申请材料(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1、属于申请条件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结婚证明、配偶同意其以家庭团聚为目的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有偕行子女的,需同时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申请人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或者结婚公证;…。(七)父母子女关系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下列手续:1、申请人未满18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港澳特区政府部门,内地公安、民政、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 适用于夫妻团聚及偕行子女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二)去香港、澳门照顾年老体弱父母或者无依靠的老人、儿童投靠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供与香港、澳门亲属关系及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国家移民管理局《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六、申请材料(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2、属于申请条件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亲或者母亲的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七)父母子女关系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下列手续:1、申请人未满18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港澳特区政府部门,内地公安、民政、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 适用于港澳永久性居民子女。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二)去香港、澳门照顾年老体弱父母或者无依靠的老人、儿童投靠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供与香港、澳门亲属关系及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国家移民管理局《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六、申请材料(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3、属于申请条件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七)父母子女关系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下列手续:1、申请人未满18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港澳特区政府部门,内地公安、民政、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 适用于未成年人投靠父母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二)去香港、澳门照顾年老体弱父母或者无依靠的老人、儿童投靠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供与香港、澳门亲属关系及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国家移民管理局《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六、申请材料(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4、属于申请条件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证明、父母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七)父母子女关系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下列手续:1、申请人未满18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港澳特区政府部门,内地公安、民政、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 适用于照顾父母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二)去香港、澳门照顾年老体弱父母或者无依靠的老人、儿童投靠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供与香港、澳门亲属关系及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国家移民管理局《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六、申请材料(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5、属于申请条件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在内地无子女的证明、港澳子女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声明;…。(七)父母子女关系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下列手续:1、申请人未满18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港澳特区政府部门,内地公安、民政、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 适用于投靠子女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国家移民管理局《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六、申请材料(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6、属于申请条件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
港澳特区政府部门,内地公安、民政、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 适用于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申请人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国家移民管理局《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六、申请材料(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八)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相关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公安、民政、医疗卫生、国(境)外公证、我驻外使领馆等相关部门 适用于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需提交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的申请人
7 亲子鉴定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四)探望在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亲属函件;时间急迫的,应尽可能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
国家移民管理局《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六、申请材料(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七)父母子女关系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下列手续:...2、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类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国家移民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指定的医院或者亲子鉴定机构 适用于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
8 收养关系证明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四)探望在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亲属函件;时间急迫的,应尽可能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
国家移民管理局《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六、申请材料(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七)父母子女关系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下列手续…3、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需交验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等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建立收养关系时,申请人与港澳关系人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公证、民政等部门 适用于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
9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探亲签注申请的相应证明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370109020002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港澳特区政府部门、内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医疗卫生部门等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和签注签发370109020002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国家移民管理局《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六、申请材料…(三)与申请往来港澳签注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1、探亲。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向同一受理部门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港澳特区政府部门,内地公安、民政、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 适用于申请赴港澳探亲的申请人。
10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申请的相应证明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370109020002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工商登记部门、税务部门、申请人所属企业机构等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和签注签发370109020002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国家移民管理局《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六、申请材料…(三)与申请往来港澳签注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2、商务。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企业机构人员还须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须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
企业机构在备案时已提交过上述有关证明材料的,企业机构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商务签注时无须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工商登记部门、税务部门、申请人所属企业机构等 适用于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1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逗留签注申请的相应证明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370109020002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港澳特区政府部门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和签注签发370109020002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国家移民管理局《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六、申请材料…(三)与申请往来港澳签注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5、逗留。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
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交验澳门劳工事务局、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港澳特区政府部门、内地商务部门等 适用于申请在港澳逗留的申请人。
12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其他签注申请的相应证明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370109020002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有权机关或其他有关机构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和签注签发370109020002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国家移民管理局《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六、申请材料…(三)与申请往来港澳签注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6、其他。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赴澳门(香港)的,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因其他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相关主管部门 适用于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港澳的申请人,以及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申请人。
13 国外定居证明 普通护照签发
370109019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家移民管理局《普通护照签发服务指南》六、申请材料…(八)…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还需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
外国有关机构 适用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和签注签发370109021000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七条: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国家移民管理局《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需向其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除按规定提交申请表和相应的事由证明材料外,还须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证明原件。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和签注签发370109020002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4 赴台任务批件和立项批复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和签注签发370109021000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七条: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活动的证明;(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台办部门 适用于赴台参加经济、科技、文化以及从事乘务等活动的申请人
15 入台许可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七条: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活动的证明;(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台湾主管部门 适用于申请赴台探亲、定居、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等情形的申请人。须提交相应类型的入台许可
16 赴台学习证明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七条: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活动的证明;(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台办部门 适用于赴台学习申请人。需要提交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17 外国护照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
签发370109020001
国家移民管理局《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六、申请材料…(四)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   适用于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申请人
18 台湾居民定居申请的相应证明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370109090000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国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台湾居民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国家移民管理局《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服务指南》七、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一)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1、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及在台孤身一人无人照顾的公证书;2、与大陆拟投靠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3、交验大陆拟投靠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4、大陆拟投靠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二)申请夫妻团聚的需提交:1、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2、其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3、交验大陆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台湾公证等部门,大陆公证部门,公安机关等 适用于在台孤身一人的台湾居民
台湾公证等部门,大陆公证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等 适用于夫妻团聚的台湾居民
19 购车发票、交易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等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11月25日起实施)第八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原所有人及现所有人身份证明、交易发票等来历证明,并交验车辆。 车辆销售商、法院及仲裁等部门 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是指: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交易发票,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有关证明材料。
机动车登记(注册登记)
3700000109110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3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机动车销售商等部门 机动车来历证明是指: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8.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机动车登记(转移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二手车交易市场等部门
20 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校车交验、校车标牌申领、换领)3700000109110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3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三)机动车行驶证;第十四条: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第十七条:(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四)机动车行驶证;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第二十九条: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二)机动车行驶证;第三十条: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第三十四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以下证明、凭证:(二)机动车行驶证; 第四十一条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 公安交管部门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申领、委托核发、补(换)领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3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第五十条: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申请取得从事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11370000004504927A2370109000200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正)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县(区、市)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21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登记(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校车标牌核发)3700000109110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七条: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十四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以下证明、凭证:(三)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申领临时号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2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第十三条: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第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明;第二十三条 申请抵押(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二)机动车登记证书;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第二十九条 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登记证书;第三十条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公安交管部门  
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解除质押备案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二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23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机动车登记(注册登记)
3700000109110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车辆生产厂家(企业)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
  1.机动车整车厂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3.使用国产或者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申领临时车号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车辆生产厂家(企业)
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申领临时号牌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3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车辆生产厂家(企业)
未销售和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申领临时号牌。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3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车辆生产厂家(企业)
24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机动车登记(注册登记)
3700000109110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3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税务部门  
2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机动车登记(注册登记、变更登记)3700000109110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3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保险公司  
申领机动车临时号牌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3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四十条(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保险公司  
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保险公司  
26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税务部门  
机动车登记(注册登记)
3700000109110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税务部门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机动车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
3700000109110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海关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机动车登记(注销登记)
3700000109110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海关  
29 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机动车登记(注销登记)
3700000109110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  
30 书面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四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机动车所有人  
委托代理人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11月25日起实施)第五条: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审查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销售发票等来历证明、合格证明信息;代理人代理的,同时审查代理人身份证明、书面委托。 机动车所有人  
31 校车使用许可证明 校车标牌领取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32 结婚证(或居民户口本) 机动车为夫妻共同所有变更为其他人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民政部门、公安机关  
33 法院《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机动车解除抵押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二十一条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 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  
34 校车运行方案 校车标牌领取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35 公证书 车辆所有人为二人以上的办理车辆所有权变更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 公证部门  
36 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业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 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  
37 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机动车登记(抵押登记)3700000109110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 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银行等单位或个人  
38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机动车登记(注销登记)3700000109110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  
39 机动车灭失证明 机动车登记(注销登记)3700000109110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九条 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1、乡、镇以上政府部门;               2、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                  3、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机动车灭失证明是指:
  1.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
  2.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
  3.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
40 技术鉴定证明 已注册登记的车辆在盗抢期间办理车辆变更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盗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被盗抢机动车发还后,车辆管理所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备案。 刑侦技术鉴定部门  
41 变更事项证明 已注册电动自行车变更登记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11月25日起实施)第十三条 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的,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变更事项证明及相关证明凭证,更换车架的还应交验车辆。 变更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42 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11月25日起实施)第八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生产厂家  
43 电动自行车注销情况说明或号牌遗失、灭失情况说明 电动自行车注销登记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11月25日起实施)第十九条 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注销情况说明,交回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牌遗失、灭失的,还应当提交号牌遗失、灭失情况说明。
 
车辆所有人  
44 电动自行车补换领号牌情况说明 电动自行车号牌补领、换领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11月25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灭失或损坏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申请补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的,应当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及补换领号牌情况说明。
 
车辆所有人  
45 身体条件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初领)3700000109104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九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增驾)3700000109104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条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有效期满换证)3700000109104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委托代理人代理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
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校车驾驶资格认定(许可)3700000109106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46 学籍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增驾)3700000109104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条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所在全日制驾驶职业学校  
47 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初领)3700000109104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一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县(区、市)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初领)3700000109104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二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县(区、市)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申请取得从事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11370000004504927A2370109000200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正)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县(区、市)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48 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3700000109127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05号)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工商部门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许可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49 场地同意使用证明 场地所有者
50 营业执照 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审批
3700000109149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第十九条:“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11月通过)第十条:“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申报排放的原因、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声源基本情况和防治措施。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十日内批复。批准排放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不批准排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市场监管  
娱乐场所备案
3700001009048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3号)第五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
(一)名称;
(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
(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
(六)核定的消费人数;
(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
(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市场监管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八条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由货主向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三)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公安机关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八条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由货主向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三)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公安机关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八条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由货主向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三)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公安机关  
51 资质证明 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审批
3700000109149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第十九条:“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11月通过)第十条:“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申报排放的原因、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声源基本情况和防治措施。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十日内批复。批准排放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不批准排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住建部门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3700000101109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十一条: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二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申请人 保安服务公司资格证明,
包括但不限于保安服务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文件。由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申请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时提供。
申请人 设立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由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时提供。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
370109047000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交通管理部门 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
370109047000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应急管理部门 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370109038000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省公安厅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Ⅲ级、Ⅳ级、Ⅴ级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资质证明主要包括: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资质证明等
52 施工合同 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审批
370000010914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的单位,应当事先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前,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联合向社会公告周知。”第二十二条:“凡在建筑施工中使用机械、设备,其排放噪声可能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者名称、建筑施工场所及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音强度和所采用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工程方  
53 亲属关系证明 户口登记中“亲属投靠”事项
11370000004504927A73707090360001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户籍管理领域推行“1+6”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19〕64号)
附件《户籍管理高频事项“一次办好”材料清单(试行)》中,申请事项: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子女投靠父母
申请材料: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其中,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含亲属关系证明。
公安机关  
54 性别鉴定证明 户口登记中“变更性别”事项
11370000004504927A73707090360004
公安部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
      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8〕478号)
山东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公民在国外实施变性手术后如何为其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的请示》(鲁公治〔2008〕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时,应当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经地(市)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性别变更手续。性别项目变更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其中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以往公安部三局文件规定与此件不一致的,以此件为准。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国内三级医院或司法鉴定部门  
55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保安公司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范围审批
3700000101107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十一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三)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五)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第十七条:省级公安机关许可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商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报公安部备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3700000101108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十一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三)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五)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6 工作经验证明 保安公司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范围审批
3700000101107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十一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三)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五)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军队、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保安公司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第十七条:省级公安机关许可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商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报公安部备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3700000101108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十一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三)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五)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7 住所证明 保安公司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范围审批
3700000101107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十一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三)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五)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房管部门、村、镇街道办事处 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第十七条:省级公安机关许可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商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报公安部备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3700000101108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十一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三)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五)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登记许可000109049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年4月28日主席令第44号)第十条:“境外非政府组织符合下列条件,根据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开展活动的需要,可以申请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代表机构:(一)在境外合法成立......”。第十二条:“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申请书;(二)符合本法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材料;(三)拟设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简历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或者声明;(四)拟设代表机构的住所证明材料;(五)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拟设代表机构 提供拟设代表机构住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58 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的证明 保安公司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范围审批
3700000101107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十一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三)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五)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提供所需设备的公司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第十七条:省级公安机关许可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商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报公安部备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3700000101108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十一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三)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五)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9 资格证明 保安公司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范围审批
3700000101107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十一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三)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五)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资格证明证书发放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第十七条:省级公安机关许可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商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报公安部备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3700000101108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十一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三)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五)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3700000101109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十一条: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二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发放资格证明的单位 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
370109047000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交通管理部门 驾驶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备案
371009010000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二)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应急管理部门、市级公安机关 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相应资质
申请取得从事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11370000004504927A2370109000200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正)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县(区、市)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押运人员上岗资格证
60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保安公司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范围审批
3700000101107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十一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三)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五)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市场监管部门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第十七条:省级公安机关许可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商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报公安部备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3700000101108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十一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三)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五)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1 出资证明 保安公司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范围审批
3700000101107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第十条:                           (一)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三)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四)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出资部门 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62 守护押运人员证明 公安机关 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
63 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证明 提供专用运输车辆、通信、报警设备的单位 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证明
64 符合枪支弹药库标准的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提供枪弹库(柜)单位 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65 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来源的有效证明,并载明产权归属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3700000101109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十一条: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二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提供场所设施、设备的单位  
66 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提供产权证明和出租方的单位  
67 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施设备相关有效证明和安全、消防、卫生等合格证明 提供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施设备的单位和提供安全、消防、卫生合格证明的单位  
68 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
370109047000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市场监管部门  
69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370109048000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核发
370109048000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工信部门  
70 批准成立的文件(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同时出具上级单位刻章证明) 刻制公章备案
371009066000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发布) 第六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第6项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9项)第9项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 相关审批部门  
71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民政部门  
72 主管部门批文 申请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11370000004504927A4370109006000 《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通过)第四十三条:“…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的,应当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告。” 活动主管部门 活动主管部门的批文
申请从事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工程建设项目
11370000004504927A2370109005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 县(市、区)级以上道路主管部门 县(市、区)级道路主管部门的批文和中标合同书或施工计划书
73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申请取得从事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11370000004504927A2370109000200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正)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县(区、市)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74 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许可证 申请取得从事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11370000004504927A2370109000200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正)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县(区、市)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75 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 申请取得从事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11370000004504927A2370109000200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正)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县(区、市)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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