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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617/2022-98609 分  类: 通知.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29日
标  题: 昌乐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文  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昌乐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昌乐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

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经营场所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或者在公民进出时未查验“场所码”、“健康码”、“行程码”的;公民拒绝履行“扫码通行”义务的。

二、按要求应当进行核酸检测的人员,拒不进行核酸检测,或扰乱核酸检测秩序的。

三、乘坐公交、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进出车站、医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宾馆、餐饮服务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拒不执行人员登记或故意登记错误信息、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及行程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扰乱防疫秩序的。

四、来自境外、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核酸检测初筛阳性者、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接者、次密接者、疫情重点地区来人等,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就诊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拒不接受社区报备、社会随访、检疫排查、流行病学调查的;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措施,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参与聚集性活动,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按政府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等聚集性活动的。

六、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集中隔离、居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的;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隔离转运车辆通行的;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七、伪造、变造、篡改、谎报核酸检测报告数据,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篡改的核酸检测报告的。

八、编造虚假的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九、擅自通过信息网络等途径散布涉疫情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侵犯隐私的。

十、其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违反本通告,具有以上情形,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和有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人民政府的相关决定、命令和通告,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可以拨打110进行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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