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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98617/2022-98610 | 分 类: | 政务信息 |
发布机构: | 县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2年09月05日 |
标 题: | 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昌乐多家经营场所被依法处罚!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昌乐多家经营场所被依法处罚! |
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昌乐多家经营场所被依法处罚!
“场所码”事关防疫大局。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场所码”在风险排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昌乐县公安局配合党委政府对辖区经营场所加大常态化检查工作力度,要求公共场所必设码,进入场所必扫码,对全县范围内行业场所的“场所码”应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查处59起未按规定张贴、扫描“场所码”违规行为,其中对19处经营场所负责人处行政处罚,对40处经营场所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截至9月2日,昌乐县公安局以派出所辖区为单位,出动警力配合党委政府沿街走访商场、超市、餐饮等行业场所,查看场所是否按规定设置“场所码”并张贴在入口醒目位置,是否督促进入人员扫“场所码”登记等各项防疫措施。此次检查共出动警力100余人次,检查经营场所289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的经营场所进行了处罚。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旧严峻,防控工作容不得半点松懈,必须继续强化重点场所防控,全面加强“场所码”全场景使用。昌乐警方在此呼吁广大群众和经营主体负责人,要时刻紧绷疫情防控这根弦、切勿疏忽大意,各场所要做到“应设尽设”,并张贴于入口醒目位置。市民进入各类场所必须扫“场所码”,各类场所的经营管理主体必须监督进入人员扫“场所码”,认真落实好各项防疫措施,为精准防控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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