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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617/2023-98327 分  类: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31日
标  题: 昌乐县公安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 文  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公安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

昌乐县公安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


序号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依据

1

对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及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对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及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开展农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是否落实旅客信息登记情况;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各类宾馆、旅店

(待省厅抽取)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2.《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

2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开展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

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情况、服务活动开展情况及保安员管理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3、《山东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3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的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的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4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

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安全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5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

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安全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6

对网络安全防范需要、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监督检查

对网络安全防范需要、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监督检查

网络安全防范需要、网络安全风险隐患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安全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

7

对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的监督检查

对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的监督检查

1.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变更情况。

2.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信息安全负责人。

3.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

4.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

5.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相关防范措施。

6.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7.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义务。

8.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并留存网络地址以及分配使用情况。

9.对提供互联网网络数据中心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所提供的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空间租用的用户信息。

10.对提供互联网域名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网络域名申请、变动信息,是否对违法域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11.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依法采取用户发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对已发布或传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处置信息,并保存相关记录。

12.对提供互联网内容分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内容分发网络与内容源网络链接对应情况。

13.对提供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安全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8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的监督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专项抽查

抽查非药品类易制毒的使用、交易情况

一、二类,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一次

1.《禁毒法》第六十四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3.《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9

对外国人持有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的检查

外国人来华工作检查

对外国人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的检查

办理A类、B类、C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检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出入境管理法》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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