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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617/2023-98470 分  类: 户籍制度改革政策与解读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09日
标  题: 户籍业务办理须知 文  号:
内容概述: 户籍业务办理须知

户籍业务办理须知


一、出生落户:

【政策依据】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所需材料】

(一)、婚生随父母登记:

1.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2.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新生儿户口登记前父母离异)。

(二)非婚生随父母登记:

1.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说明;

2.亲子鉴定报告(限随父落户)。

(三)国(境)外出生随父母登记:

1.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翻译件,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3.父母及新生儿末次入境所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中国国籍认定材料;

4.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新生儿户口登记前父母离异)。

(四)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属现役军人、在校学生或华侨):

1.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2.父母现役军人证件,或学生证件,或国外定居证件以及新生儿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声明、父母和新生儿末次入境持用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3.亲属关系材料。

(五)父母死亡随其他亲属出生登记

1.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2.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六)随双军人或女士官出生登记

1.军官证或士官证;

2.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居民户口簿、单位集体户、人才或社区集体户)。

【审批权限】

派出所户籍室。

【办理程序及时限】

申请人向拟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新生儿出生落户申请表》,民警填写打印《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经申请人核查无误并签字,民警核查申报材料合格后,当场办理落户手续。

二、收养落户:

【政策依据】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所需材料】

(一)合法收养登记的:

1.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2.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二)违反规定收养登记的:

1、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有亲缘关系:(1)收养人书面申请;(2)已婚的提供结婚证;(3)亲子(缘)鉴定书。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无亲缘关系:应动员收养人将被收养人送交社会福利院或救助机构登记户口。确属特殊情况的(1)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2)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3)寻亲公告、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说明。

【审批权限】

派出所户籍室;治安大队户政科、市治安支队。

【办理程序及时限】

申请人向拟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民警填写打印《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经申请人核查无误并签字,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合法收养的当场办结;违反规定收养的,有亲缘关系按亲属称谓,无亲缘关系应将落户落在社区集体户上,出具综合调查材料,网上报户政科审批后由治安支队审批,15个工作日办结。

三、恢复户口登记

【政策依据】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所需材料】

(一)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落户:

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二)军队转业干部落户: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三)现役干部转改文职落户:

1.地级以上市(区)军转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和指标卡、退役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移交地方安置:

 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离(退)休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五)退兵或开除军籍落户:

1.居民户口簿、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2.部队批准机关文件。

(六)回国(境)定居落户:

1.原港澳台居民批准定居通知书,华侨回国定居证和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

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七)加入中国籍落户:

1.公安部批准入籍或恢复国籍文件;

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八)宣告死亡(失踪)重新出现落户:

1.居民户口簿;

2.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

【审批权限】

派出所户籍室。

【办理程序及时限】

申请人向拟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民警填写打印《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经申请人核查无误并签字,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当场办理落户手续。

四、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

【政策依据】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所需材料】

1.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

2.无户口情况公示材料;

3.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4.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五、滞站3个月以上流浪乞讨人员落户:

1.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和集体户口簿;

2.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或者“三无”对象收留材料;

3.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审批权限】

市局治安支队。

【办理程序及时限】

申请人向拟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民警填写打印《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经申请人核查无误并签字,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并通过部级人口网等核查无重复户口后,出具综合调查材料网上报户政科审批,10个工作日办结。

六、户口注销

【政策依据】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所需材料】

(一)死亡注销:

1.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死亡证明材料(含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或司法部门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火化证明、国外死亡证明及翻译件等);

3.派出所书面调查材料(限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死亡注销)。

(二)出国(境)定居注销: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定居住在国的有关证件、证明以及相应翻译件;

3.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限经出入境部门批准出国境定居的)。

【审批权限】

派出所户籍室

【办理程序及时限】

申请人向拟注销户口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民警填写打印《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经申请人核查无误并签字,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当场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回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七、重复(虚假)户口注销

【政策依据】

《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或询问笔录;

2、与对方或当事人联系调查记录;

3、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原始迁移落户证件、原始户籍档案;

4、重户双方信息登记表或身份证、户口簿;

5、其他证明材料。

【审批权限】

治安大队户政科。

【办理程序及时限】

申请人向拟注销户口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或民警工作发现重复户口问题,组织调查核查相关材料,确定拟注销的重复或虚假户口后,出具综合调查材料,网上报户政科审批。10个工作日办结。

八、户口迁入

【政策依据】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所需材料】

(一)夫妻投靠: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结婚证;3.出生医学证明(限随迁未成年子女且居民户口簿未体现亲子关系);4.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再婚投靠随迁未成年子女)。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限城镇地区)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三)子女投靠父母:(限城镇地区)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3.未婚声明(限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4.离婚证或协议书、判决书(限离婚投靠);

5.一方属现役军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失踪)证明(限另一方投靠共同居住生活的公婆或岳父母)。

(四)投靠其他亲属(限因父母死亡投靠其他监护人):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3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五)收(寄)养迁移:

1.双方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登记卡);

2.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六)居住落户: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

3.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七)租房落户: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3.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限落户租赁房屋);

4.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八)人才落户: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符合当地政府规定人才落户的相关凭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九)调动和录()用人员迁移: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调动函或录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十)军官(士官)家属随军:

1.军官证或士官证、居民身份证;

2.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文书和审批表;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十一)大中专学校招生:

1.学校情况说明;

2.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

3.录取通知书;

4.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十二)大中专学生转学、退学或开除学籍:

1.学校批准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文件;

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十三)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回原籍:

1.毕业证、就业报到证;

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审批权限】

派出所户籍室。

【办理程序及时限】

申请人向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准备相关申请材料。民警填写打印《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经申请人核查无误并签字,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当场办结。

九、户口迁出  

【政策依据】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所需材料】

(一)大中专学生招生:

1.录取通知书;2.居民户口簿。

(二)大中专学生毕业:1.毕业证;2.就业报到证;3.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三)大中专学生转退学、开除学籍:

1.学校批准转退学、开除学籍文件;2.集体户口登记卡。

【审批权限】

派出所户籍室。

【办理程序及时限】

申请人向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民警填写打印《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经申请人核查无误并签字,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当场办结。

十、变更更正姓名  

【政策依据】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所需材料】

(一)变更姓氏(含同时变更名字):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协商同意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姓氏);

3.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共同申请(限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

4.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关系证明(限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

(二)变更名字: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协商同意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名字);

3.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共同申请(限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名字);

【审批权限】

派出所户籍室。

【办理程序及时限】

申请人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民警填写打印《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经申请人核查无误并签字,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当场办结。

十一、更正出生日期  

【政策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所需材料】

(一)干部更正出生日期: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3.地市级或中央单位驻地市级机关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更正出生日期公函。

(二)其它人员更正出生日期: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或原始户籍档案记载出生日期的最早原始材料;

3.存在逻辑关系错误的材料;                

4.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

【审批权限】

市局治安支队。

【办理程序及时限】

申请人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民警填写打印《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经申请人核查无误并签字,核查申报材料合格后,网上报户政科审核后,上报市局治安支队审批。10个工作日办结。

十二、变更更正民族   

【政策依据】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确认意见书(限变更民族);

  3.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限更正民族)。

【审批权限】

派出所户籍室。

【办理程序及时限】

申请人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民警填写打印《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经申请人核查无误并签字,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当场办结。

十三、变更更正性别   

【政策依据】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审批权限】

派出所户籍室。

【办理程序及时限】

申请人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民警填写打印《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经申请人核查无误并签字,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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