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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98481/2017-01520 | 分 类: | 征地信息 |
发布机构: | 县国土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17年08月24日 |
标 题: | 昌乐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乐征公告〔2017〕11号)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乐征公告〔2017〕11号) |
昌乐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乐征公告〔2017〕11号)
乐征公告〔2017〕11号
为保障昌乐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昌乐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一)地块一
位置范围:位于宝昌路以东、站前街北侧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宝都街道北关社区
用途:住宅用地
(二)地块二
位置范围:位于宝昌路以东、站前街南侧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宝都街道北关社区
用途:住宅用地
(三)地块三
位置范围:位于宝昌路以东、胶济铁路北侧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宝都街道北关社区
用途:住宅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昌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一个区片,一级区片每亩补偿6.4万元。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昌乐县宝都街道办事处与产权人签订的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社区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昌乐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7年8月24日至2017年8月31日由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昌乐县宝都街道办事处与产权人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昌乐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昌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36-6239831)
昌乐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