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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481/2017-00582 分  类: 征地信息
发布机构: 县国土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17年10月09日
标  题: 2017年第9批次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文  号:
内容概述: 2017年第9批次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017年第9批次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昌乐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北三里社区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昌乐县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昌乐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北三里社区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地块位于昌乐县宝昌路以东、英轩街南侧地段。征收农用地总面积为0.2666公顷(其中耕地0.2353公顷、农村道路0.0313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潍坊市昌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位于第一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6.4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25.5936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土地中0.2304公顷部分,在县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之前,树木已砍伐,村民未进行播种,无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

本次征收土地中0.0362公顷部分,属违法占地,已予行政处罚,由政府没收,本次征收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25.5936万元,由县财政局拨付到北三里社区居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居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昌乐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5.9985万元,由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宝城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7109日起,至 20171013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昌乐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昌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0536-6239831

昌乐县国土资源局

2017109

昌乐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孤山庙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昌乐县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昌乐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孤山庙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地块位于昌乐县石家庄路以北、孤山庙村西侧地段。征收地总面积为0.2656公顷,涉及农用地0.0706公顷(其中林地0.0013公顷、农村道路0.0693公顷)、未利用地0.195公顷(荒草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潍坊市昌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位于第一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6.4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21.7536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土地中0.1504公顷未利用地部分,现场为荒草地,无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

本次征收土地中0.1152公顷部分,属违法占地,已予行政处罚,由政府没收,本次征收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21.7536万元,由县财政局拨付到孤山庙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昌乐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5.976万元,由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宝城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7109日起,至 20171013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昌乐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昌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0536-6239831

 

昌乐县国土资源局

2017109

昌乐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西管社区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昌乐县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昌乐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西管社区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地块位于昌乐县新昌路以东、营丘街北侧地段。征收农用地总面积为0.1公顷(其中耕地0.0634公顷、园地0.0366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潍坊市昌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位于第一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6.4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9.6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土地属违法占地,已予行政处罚,由政府没收,本次征收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9.6万元,由县财政局拨付到西管社区居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居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昌乐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2.25万元,由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宝城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7109日起,至 20171013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昌乐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昌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0536-6239831

 

 

昌乐县国土资源局

2017109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7313日起,至2017317日止。

昌乐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东管社区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昌乐县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昌乐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东管社区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地块一位于昌乐县方山路以西、科技街南侧地段。征收农用地总面积为0.1171公顷(耕地)。

拟征收地块二位于昌乐县方山路以西、科技街南侧地段。征收农用地总面积为0.0127公顷(耕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潍坊市昌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位于第一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6.4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2.4608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土地属违法占地,已予行政处罚,由政府没收,本次征收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12.4608万元,由县财政局拨付到东管社区居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居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昌乐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2.9206万元,由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宝城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7109日起,至 20171013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昌乐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昌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0536-6239831

昌乐县国土资源局

2017109

昌乐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东徐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昌乐县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昌乐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东徐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地块位于昌乐县营丘街以北、石大产业园东侧地段。征收农用地总面积为5.0491公顷,其中耕地4.7864公顷、农村道路0.2627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潍坊市昌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位于第一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6.4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484.7136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土地在县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之前,村民未进行播种,无青苗,本次征收不涉及青苗补偿。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484.7136万元,由县财政局拨付到东徐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昌乐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113.6048万元,由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宝城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7109日起,至 20171013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昌乐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昌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0536-6239831

 

 

昌乐县国土资源局

2017109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昌乐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西徐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昌乐县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昌乐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西徐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地块位于昌乐县营丘街以北、石大产业园东侧地段。征收农用地总面积为0.0916公顷,其中耕地0.0886公顷、农村道路0.003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潍坊市昌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位于第一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6.4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8.7936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土地在县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之前,村民未进行播种,无青苗,本次征收不涉及青苗补偿。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8.7936万元,由县财政局拨付到西徐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昌乐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2.061万元,由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宝城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7109日起,至 20171013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昌乐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昌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0536-6239831

 

昌乐县国土资源局

                                                             2017109

                               2017317 

 

昌乐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姜家坊子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昌乐县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昌乐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姜家坊子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地块位于昌乐县昌五路以北、姜家坊子南侧地段。征收农用地总面积为0.2175公顷(耕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潍坊市昌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位于第二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5.4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7.6175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土地中0.0737公顷部分,在县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之前,树木已砍伐,村民未进行播种,无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

本次征收土地中0.1438公顷部分,属违法占地,已予行政处罚,由政府没收,本次征收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17.6175万元,由县财政局拨付到姜家坊子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昌乐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4.8938万元,由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宝都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7109日起,至 20171013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昌乐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昌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0536-6239831

 

昌乐县国土资源局

                                    2017109

昌乐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东任疃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昌乐县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昌乐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东任疃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地块位于昌乐县比德文路以东、309国道北侧地段。征收土地总面积为4.5072公顷,涉及农用地4.4667公顷(其中耕地2.916公顷、园地1.01公顷、设施农用地0.2039公顷、农村道路0.3368公顷),建设用地0.0405公顷(特殊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潍坊市昌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位于第二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5.4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365.0832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潍政办发〔20151号)公布的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种类和数量,依据经有关各方签字确认的《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为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共计162.2592万元。上述费用共计¥162.2592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365.0832万元,由县财政局拨付到东任疃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昌乐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101.412万元,由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朱刘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7109日起,至 20171013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昌乐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昌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0536-6239831

昌乐县国土资源局

                                    2017109

昌乐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前楼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昌乐县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昌乐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前楼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地块位于昌乐县戴家社区以北、前楼村西侧地段。征收建设用地总面积为0.33公顷(工矿仓储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潍坊市昌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建设用地位于第二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5.4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26.73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土地属违法占地,已予行政处罚,由政府没收,本次征收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26.73万元,由县财政局拨付到前楼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昌乐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7.425万元,由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朱刘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7109日起,至 20171013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昌乐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昌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0536-6239831

 

 

昌乐县国土资源局

                                    2017109

 

昌乐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张家老庄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昌乐县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昌乐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张家老庄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地块位于昌乐县张家老庄村内地段。征收农用地总面积为0.2018公顷(耕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潍坊市昌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位于第三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5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5.135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土地中0.0722公顷部分,在县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之前,树木已砍伐,村民未进行播种,无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

本次征收土地中0.1296公顷部分,属违法占地,已予行政处罚,由政府没收,本次征收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15.135万元,由县财政局拨付到张家老庄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昌乐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4.5405万元,由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营丘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7109日起,至 20171013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昌乐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昌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0536-6239831

昌乐县国土资源局

                                    2017109

 

昌乐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麻家河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昌乐县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昌乐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麻家河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地块位于昌乐县325省道以南、麻家河村东侧地段。征收地总面积为0.1774公顷,涉及农用地0.1176公顷(其中耕地0.1128公顷、农村道路0.0048公顷)、建设用地0.0598公顷(工矿仓储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潍坊市昌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位于第三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5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3.305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土地属违法占地,已予行政处罚,由政府没收,本次征收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13.305万元,由县财政局拨付到麻家河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昌乐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3.9915万元,由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营丘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7109日起,至 20171013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昌乐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昌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0536-6239831

 

昌乐县国土资源局

                                    2017109

 

昌乐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高崖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昌乐县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昌乐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高崖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地块位于昌乐县高崖村以西、黄冢坡村东侧地段。征收农用地总面积为1.404公顷(其中园地0.6775公顷、林地0.7265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潍坊市昌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位于第三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5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05.3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土地属违法占地,已予行政处罚,由政府没收,本次征收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105.3万元,由县财政局拨付到高崖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昌乐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31.59万元,由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鄌郚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7109日起,至 20171013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昌乐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昌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0536-6239831

 

 

昌乐县国土资源局

                                    2017109

 

昌乐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黄冢坡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昌乐县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昌乐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黄冢坡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地块位于昌乐县高崖村以西、黄冢坡村东侧地段。征收农用地总面积为0.1896公顷(园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潍坊市昌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位于第三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5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4.22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土地属违法占地,已予行政处罚,由政府没收,本次征收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14.22万元,由县财政局拨付到黄冢坡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昌乐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4.266万元,由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鄌郚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7109日起,至 20171013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昌乐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昌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0536-6239831

 

 

昌乐县国土资源局

                                    2017109

 

昌乐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上河洼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昌乐县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昌乐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上河洼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地块位于昌乐县大沂路西侧、上河洼村西侧地段。征收土地总面积为1.526公顷,涉及农用地1.177公顷(耕地)、未利用地0.349公顷(荒草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潍坊市昌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位于第三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5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09.215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潍政办发〔20151号)公布的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种类和数量,依据经有关各方签字确认的《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为准。青苗补偿费共计1.02万元。上述费用共计1.02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109.215万元,由县财政局拨付到上河洼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昌乐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34.335万元,由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鄌郚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7109日起,至 20171013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昌乐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昌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0536-6239831

 

昌乐县国土资源局

                                    201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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