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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481/2017-00237 分  类: 征地信息
发布机构: 县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22日
标  题: 昌乐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乐征公告〔2017〕15号) 文  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乐征公告〔2017〕15号)

昌乐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乐征公告〔2017〕15号)


昌乐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乐征公告〔2017〕15号


  为保障昌乐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昌乐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一)地块一

位置范围:位于桂河街以北、首阳山南侧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朱刘街道刘宣家社区、刘双泉社区

用途:住宅用地

(二)地块二

位置范围:位于方山路西侧、大坝路北侧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五图街道杨徐村

用途:住宅用地

(三)地块三

位置范围:位于方山路西侧、大坝路北侧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五图街道杨徐村

用途:住宅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昌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一个区片,其中,二级区片每亩补偿5.4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潍政办发〔2015〕1号)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昌乐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7年9月22日至2017年9月28日由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昌乐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昌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36-6239831)

 

 
昌乐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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