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址 | |
地址 | |
工作职责 | |
领导信息 | |
值班电话 | |
传真 | |
受理投诉部门 | |
受理投诉电话 | |
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 |
索 引 号: | 004298481/2017-00238 | 分 类: | 征地信息 |
发布机构: | 县国土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17年11月13日 |
标 题: | 昌乐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乐征公告〔2017〕16号)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乐征公告〔2017〕16号) |
昌乐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乐征公告〔2017〕16号)
昌乐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乐征公告〔2017〕16号
为保障昌乐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昌乐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一)地块一
位置范围:位于东尖社区北侧、营丘镇以南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宝城街道东尖社区
用途:工业用地
(二)地块二
位置范围:位于大沂路西侧、上河洼村西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鄌郚镇上河洼村
用途:工业用地
(三)地块三
位置范围:位于宝昌路东侧、英轩街南侧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宝城街道北三里社区
用途:工业用地
(四)地块四
位置范围:位于营丘街以北、石大产业园东侧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宝都街道张家埠头村
用途:工业用地
(五)地块五
位置范围:位于宝通街北侧、市委党校西侧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宝都街道郭齐戴家庄村
用途:商服用地
(六)地块六
位置范围:位于宝通街北侧、市委党校西侧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宝都街道郭齐戴家庄村
用途:商服用地
(七)地块七
位置范围:位于宝通街以南、青年路东侧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五图街道马家龙湾社区
用途:工业用地
(八)地块八
位置范围:位于大沂路南侧、方山路西侧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五图街道岳辛庄社区、周家庄子社区
用途:住宅用地
(九)地块九
位置范围:位于大沂路以东、潍临路南侧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乔官镇乔西村
用途:商服用地
(十)地块十
位置范围:位于胶王路以南、黄家洼村北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乔官镇黄家洼村
用途:工业用地
(十一)地块十一
位置范围:位于下庄村以南、荆山街北侧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乔官镇下庄村
用途:工业用地
(十二)地块十二
位置范围:位于朱红路以东、胶王路南侧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乔官镇后君祥村
用途:工业用地
(十三)地块十三
位置范围:位于马宋村以南、南崔村北侧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营丘镇马宋村
用途:工业用地
(十四)地块十四
位置范围:位于马宋村以南、南崔村北侧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营丘镇马宋村
用途:工业用地
(十五)地块十五
位置范围:位于营丘镇河头村内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营丘镇河头村
用途:工业用地
(十六)地块十六
位置范围:位于营丘镇河头村内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营丘镇河头村
用途:工业用地
(十七)地块十七
位置范围:位于营丘镇河头村内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营丘镇河头村
用途:工业用地
(十八)地块十八
位置范围:位于营丘镇茁山子村内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营丘镇茁山子村
用途:工业用地
(十九)地块十九
位置范围:位于红河镇王家埠村西南侧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红河镇王家埠村
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昌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两个区片,其中一级区片每亩补偿6.4万元,三级区片每亩补偿5.0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潍政办发〔2015〕1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社区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昌乐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7年11月13日至2017年11月17日由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昌乐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昌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36-6239831)
昌乐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