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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481/2017-00238 分  类: 征地信息
发布机构: 县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13日
标  题: 昌乐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乐征公告〔2017〕16号) 文  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乐征公告〔2017〕16号)

昌乐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乐征公告〔2017〕16号)


昌乐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乐征公告〔2017〕16号

  为保障昌乐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昌乐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一)地块一

位置范围:位于东尖社区北侧、营丘镇以南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宝城街道东尖社区

用途:工业用地

(二)地块二

位置范围:位于大沂路西侧、上河洼村西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鄌郚镇上河洼村

用途:工业用地

(三)地块三

位置范围:位于宝昌路东侧、英轩街南侧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宝城街道北三里社区

用途:工业用地

(四)地块四

位置范围:位于营丘街以北、石大产业园东侧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宝都街道张家埠头村

用途:工业用地

(五)地块五

位置范围:位于宝通街北侧、市委党校西侧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宝都街道郭齐戴家庄村

用途:商服用地

(六)地块六

位置范围:位于宝通街北侧、市委党校西侧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宝都街道郭齐戴家庄村

用途:商服用地

(七)地块七

位置范围:位于宝通街以南、青年路东侧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五图街道马家龙湾社区

用途:工业用地

(八)地块八

位置范围:位于大沂路南侧、方山路西侧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五图街道岳辛庄社区、周家庄子社区

用途:住宅用地

(九)地块九

位置范围:位于大沂路以东、潍临路南侧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乔官镇乔西村

用途:商服用地

(十)地块十

位置范围:位于胶王路以南、黄家洼村北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乔官镇黄家洼村

用途:工业用地

(十一)地块十一

位置范围:位于下庄村以南、荆山街北侧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乔官镇下庄村

用途:工业用地

(十二)地块十二

位置范围:位于朱红路以东、胶王路南侧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乔官镇后君祥村

用途:工业用地

(十三)地块十三

位置范围:位于马宋村以南、南崔村北侧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营丘镇马宋村

用途:工业用地

(十四)地块十四

位置范围:位于马宋村以南、南崔村北侧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营丘镇马宋村

用途:工业用地

(十五)地块十五

位置范围:位于营丘镇河头村内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营丘镇河头村

用途:工业用地

(十六)地块十六

位置范围:位于营丘镇河头村内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营丘镇河头村

用途:工业用地

(十七)地块十七

位置范围:位于营丘镇河头村内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营丘镇河头村

用途:工业用地

(十八)地块十八

位置范围:位于营丘镇茁山子村内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营丘镇茁山子村

用途:工业用地

(十九)地块十九

位置范围:位于红河镇王家埠村西南侧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红河镇王家埠村

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昌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两个区片,其中一级区片每亩补偿6.4万元,三级区片每亩补偿5.0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潍政办发〔2015〕1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社区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昌乐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7年11月13日至2017年11月17日由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昌乐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昌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36-6239831)

 

昌乐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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