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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481/2018-02811 分  类: 征地信息
发布机构: 县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27日
标  题: 昌乐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乐征公告〔2017〕18号 文  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乐征公告〔2017〕18号

昌乐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乐征公告〔2017〕18号


  为保障昌乐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昌乐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位置范围:位于昌乐县五图街道224省道以北、永昌路西侧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五图街道北寨社区、南寨社区、姜家洼子村 

  用途:监教场所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昌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一个区片,其中,二级区片每亩补偿5.4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潍坊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98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昌乐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7年11月27日至2017121日由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昌乐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昌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36-6239831 

    

    

  昌乐县人民政府  

20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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