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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481/2018-21087 分  类: 征收土地信息
发布机构: 县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10日
标  题: 昌乐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乐征公告〔2018〕16号 文  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乐征公告〔2018〕16号

昌乐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乐征公告〔2018〕16号


 乐征公告〔201816 

    

  为保障昌乐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昌乐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一)地块一 

  位置范围:位于宝都街道流泉街以南、青年路以东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宝都街道南三里社区 

  用途:居住用地 

  (二)地块二 

  位置范围:位于宝都街道科技街以南、宝昌路以西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宝都街道北三里社区 

  用途:工业用地 

  (三)地块三 

  位置范围:位于宝都街道科技街以南、宝昌路以西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宝都街道北三里社区 

  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昌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一个区片,其中一级区片每亩补偿6.4万元。 

  被征收土地社区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昌乐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8910日至2018916日由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昌乐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昌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36-6239831 

    

    

    

  昌乐县人民政府  

  201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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