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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98481/2018-32339 | 分 类: | 行政征收 |
发布机构: | 县国土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18年05月15日 |
标 题: | 昌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
昌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18年5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昌乐县看守所、拘留所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8〕653号)批准征收我县土地5.3333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地块一:位于昌乐县五图街道224省道以北、永昌路西侧地段,总面积5.3333公顷,涉及五图街道北寨社区、南寨社区、姜家洼子社区土地。其中: 五图街道北寨社区土地3.5993公顷,涉及农用地3.5293公顷(耕地0.4111公顷、园地2.9378公顷、农村道路0.164公顷、设施农用地0.0164公顷)、建设用地0.07公顷(住宅用地);南寨社区农用地1.6774公顷(林地0.6534公顷、农村道路0.0284公顷、设施农用地0.9956公顷);姜家洼子社区农用地0.0566公顷(耕地0.0224公顷、农村道路0.0008公顷、设施农用地0.0334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昌乐县看守所、拘留所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8〕653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36-6239831)
昌乐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