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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98481/2018-32428 | 分 类: | 行政征收 |
发布机构: | 县国土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18年06月26日 |
标 题: | 昌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8年第9号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8年第9号 |
昌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8年第9号
2018年6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潍坊市昌乐县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第1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8〕802号)批准征收我县土地38.6067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地块一:位于昌乐县宝通街以南、朱红路东侧地段,总面积为38.6067公顷,涉及朱刘街道东南庄社区土地。其中:农用地总面积为6.0858公顷(耕地4.9382公顷、农村道路1.1476公顷)、未利用地总面积为32.5209公顷(裸地25.9752公顷、荒草地6.5457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潍坊市昌乐县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第1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8〕802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36-6239831)
昌乐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