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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481/2018-32429 分  类: 行政征收
发布机构: 县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26日
标  题: 昌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8年第10号 文  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8年第10号

昌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8年第10号


 2018年第10 

    

  2018620,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潍坊市昌乐县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第1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8803号)批准征收我县土地36.8898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地块一:位于昌乐宝通街以南、朱红路东侧地段,总面积为36.8898公顷,涉及朱刘街道西南庄社区土地。其中:农用地总面积为21.0674公顷(耕地15.1422公顷、园地2.6923公顷、林地1.6887公顷、农村道路1.0192公顷、设施农用地0.525公顷)、建设用地总面积为0.1884公顷(住宅用地)、未利用地总面积为15.634公顷(裸地2.872公顷、荒草地12.762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潍坊市昌乐县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第1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8803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36-6239831 

    

 

    

昌乐县人民政府 

2018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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