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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481/2018-32430 分  类: 行政征收
发布机构: 县国土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18年07月03日
标  题: 昌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8年第11号 文  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8年第11号

昌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8年第11号


  2018年第11 

      2018629,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昌乐县2018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8826号)批准征收我县土地17.6689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地块一:位于昌乐县营丘街以北、石大产业园东侧地段,总面积6.6667公顷涉及宝城街道东徐村农用地6.6667公顷(其中耕地6.4116公顷、农村道路0.2551公顷)。该宗土地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地块二:位于昌乐县比德文路以东、309国道北侧地段,总面积6.7867公顷涉及宝城街道马家河子村农用地4.5573公顷(其中园地1.8117公顷、设施农用地2.7456公顷),宝城街道西任疃村农用地0.5218公顷(耕地),朱刘街道东任疃村农用地1.7076公顷(耕地)。该宗土地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地块三:位于昌乐县比德文路以东、309国道北侧地段,总面积4.2155公顷涉及朱刘街道东任疃村农用地4.2155公顷(其中耕地3.2603公顷、园地0.4746公顷、设施农用地0.4806公顷)。该宗土地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昌乐县2018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8826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36-6239831 

    

   

    

昌乐县人民政府

201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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