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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98481/2018-32431 | 分 类: | 行政征收 |
发布机构: | 县国土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18年07月03日 |
标 题: | 昌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8年第12号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8年第12号 |
昌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8年第12号
2018年6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昌乐县2018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8〕827号)批准征收我县土地10.1485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地块一:位于宝昌路以东、新城街南侧地段,总面积1.8584公顷(住宅用地),涉及宝都街道北关社区土地。其中:建设用地总面积1.8584公顷(住宅用地)。该地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地块二:位于新昌路以东、宝通街南侧地段,总面积8.2901公顷(住宅用地),涉及五图街道七里沟社区土地。其中:建设用地总面积8.2901公顷(住宅用地)。该地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昌乐县2018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8〕827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36-6239831)
昌乐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