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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49775180/2019-39009 | 分 类: | 昌乐县政协提案结果公开 |
发布机构: | 县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 发布日期: | 2019年06月26日 |
标 题: | 关于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103065号提案(关于源头解决商住综合楼餐饮行业油烟扰民的建议)的答复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关于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103065号提案(关于源头解决商住综合楼餐饮行业油烟扰民的建议)的答复 |
关于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103065号提案(关于源头解决商住综合楼餐饮行业油烟扰民的建议)的答复
对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103065号
提案的答复
赵燕委员:
您提出的源头解决商住综合楼餐饮行业油烟扰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治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您的建议我们会与住建部门探讨研究,划定片区在建筑设计阶段增设专用烟道,并且还可以从市场监管部门在核发从业证时,提供从事餐饮业是否有专用排烟设施的证明文件来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昌乐县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2019年6月25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昌乐县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6222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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