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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98481/2019-47443 | 分 类: | 征收土地信息 |
发布机构: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 2019年07月01日 |
标 题: | 昌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9年第3号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9年第3号 |
昌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9年第3号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地块一: 位于宝城街道宝昌路以西、北三里社区北侧地段,总面积0.2441公顷,涉及宝城街道北三里社区土地。其中宝城街道北三里社区农用地总面积0.2441公顷(耕地)。该地块土地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地块二: 位于宝城街道科技南街以南、宝石城二路东侧地段,总面积0.0324公顷,涉及宝城街道前石埠社区土地。其中宝城街道前石埠社区建设用地总面积0.0324公顷(工矿仓储用地)。该地块土地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地块三: 位于宝城街道方山路以西、站北街北侧地段,总面积1.4861公顷,涉及宝城街道西尖社区、宝都街道车站社区2个社区土地。其中宝城街道西尖社区农用地总面积0.9129公顷(耕地0.902公顷、农村道路0.0109公顷);宝都街道车站社区农用地总面积0.5732公顷(耕地)。该地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地块四: 位于宝都街道方山路以西、林场路北侧地段,总面积1.4531公顷,涉及宝都街道东山王社区土地。其中宝都街道东山王社区农用地总面积0.2227公顷(园地),建设用地总面积1.2304公顷(住宅用地)。该地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地块五: 位于朱刘街道团结路以西、友谊街北侧地段,总面积0.9298公顷,涉及朱刘街道万庄社区土地。其中朱刘街道万庄社区建设用地总面积0.9298公顷(工矿仓储用地)。该地块土地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地块六: 位于红河镇宏达路以西地段,总面积0.0376公顷,涉及红河镇红河村土地。其中红河镇红河村农用地总面积0.0376公顷(园地)。该地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昌乐县2019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G〔2019〕16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36-6239831)
附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昌乐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日
附件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15〕286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鲁国土资字〔2017〕398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
单位:公顷、万元、万元/公顷
土地所在 |
被征地村居 |
权属性质 |
面积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
各项土地补偿费 |
社保补贴 |
|||||
县 |
镇(街道) |
合计 |
征地补偿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青苗补偿费 |
合计 |
缴纳标准 |
||||
昌乐县 |
宝城街道 |
北三里社区 |
集体 |
0.2441 |
96 |
23.4336 |
23.4336 |
|
|
5.4923 |
22.5 |
昌乐县 |
宝城街道 |
前石埠社区 |
集体 |
0.0324 |
96 |
3.2104 |
3.1104 |
0.1 |
|
0.729 |
22.5 |
昌乐县 |
宝城街道 |
西尖社区 |
集体 |
0.9129 |
96 |
87.6384 |
87.6384 |
|
|
20.5403 |
22.5 |
昌乐县 |
宝都街道 |
车站社区 |
集体 |
0.5732 |
96 |
55.0272 |
55.0272 |
|
|
12.897 |
22.5 |
昌乐县 |
宝都街道 |
东山王社区 |
集体 |
1.4531 |
96 |
139.4976 |
139.4976 |
|
|
32.6948 |
22.5 |
昌乐县 |
朱刘街道 |
万庄社区 |
集体 |
0.9298 |
81 |
75.3138 |
75.3138 |
|
|
20.9205 |
22.5 |
昌乐县 |
红河镇 |
红河村 |
集体 |
0.0376 |
75 |
2.82 |
2.82 |
|
|
0.846 |
22.5 |
合计 |
4.1831 |
|
386.941 |
386.841 |
0.1 |
|
94.1199 |
|
备注: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由有关评估机构统一评估,以财政部门、拆迁部门确认结果为准。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以下安置途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第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昌乐县财政局拨付到被征地村(居)委会,由村(居)民代表大会研究分配方案。
第二、社会保险安置:由昌乐县财政局将社会保障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昌乐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被征地村(居)委会制定村(居)民入保方案,办理入保事宜。
五、相关权利人对调查确认结果有异议的,请自本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昌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申请复核调查,逾期未申请的,以初次调查确认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