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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481/2019-47742 分  类: 征收土地信息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03日
标  题: 昌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9年第7号 文  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9年第7号

昌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9年第7号


  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昌乐县2019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G〔2019〕63号)批准征收我县土地1.3334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地块一: 位于五图街道新大沂路以南、中慧饲料西侧地段,总面积0.6667公顷,涉及五图街道北寨社区、南寨社区土地。其中五图街道北寨社区农用地总面积0.0088公顷(耕地),南寨社区农用地总面积0.6579公顷(耕地)。该地块土地作为原材料用地。

地块二: 位于五图街道响水崖村以北、毛家村南侧地段,总面积0.6667公顷,涉及五图街道响水崖村土地。其中五图街道响水崖村农用地总面积0.6667公顷(其它草地)。该地块土地作为其他商服用地。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昌乐县2019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G〔2019〕63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36-6239831)

 

附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昌乐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        

 

附件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15〕286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鲁国土资字〔2017〕398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

单位:公顷、万元、万元/公顷            

  

土地所在

被征地村居

权属性质

面积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各项土地补偿费

社保补贴

镇(街道)

合计

征地补偿
安置费
(区片价)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合计

缴纳标准

昌乐县

五图街道

北寨社区

集体

0.0088

81

1.1528

0.7128

0.44

 

0.198

22.5

昌乐县

五图街道

南寨社区

集体

0.6579

81

58.0899

53.2899

4.8

 

14.8028

22.5

昌乐县

五图街道

响水崖村

集体

0.6667

75

40.002

40.002

 

 

15.0008

22.5

 

 

 

 

 

 

 

 

 

 

 

 

 

 

 

 

 

 

 

 

 

 

 

 

 

 

 

 

 

 

 

 

 

 

 

 

合计

1.3334

 

99.2447

94.0047

5.24

 

30.0016

 

 

     备注: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由有关评估机构统一评估,以财政部门、拆迁部门确认结果为准。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以下安置途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第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昌乐县财政局拨付到被征地村(居)委会,由村(居)民代表大会研究分配方案。

第二、社会保险安置:由昌乐县财政局将社会保障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昌乐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被征地村(居)委会制定村(居)民入保方案,办理入保事宜。

五、相关权利人对调查确认结果有异议的,请自本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昌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申请复核调查,逾期未申请的,以初次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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