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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98481/2020-62861 | 分 类: | 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 2020年07月21日 |
标 题: | 关于田守全的行政处罚决定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关于田守全的行政处罚决定 |
关于田守全的行政处罚决定
乐自然资罚决字[2020]第004号
被处罚人姓名 田守全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370725***********4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昌乐县五图街道泉二头村*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0年5月25日上午7点至11点左右,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审核同意,擅自雇人将购买的位于营丘镇西刘家河村村东南的杨树非法砍伐。经现场勘验,非法砍伐杨树28株。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对你和刘西军、刘西龙、刘正志、王付贵、刘滨言、刘瑞祥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两倍的树木,计56株;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计玖仟零贰拾肆元整(¥9024.00元)。
你(你单位)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罚款缴至昌乐县行政服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昌乐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昌乐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