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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481/2020-98159 分  类: 部门文件(新)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0年02月28日
标  题: 昌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多测合一”的意见(试行) 文  号: 乐自然资发〔2020〕6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多测合一”的意见(试行)

昌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多测合一”的意见(试行)
乐自然资发〔2020〕6号


   为进一步提升测绘服务效能,促进审批提速,加快项目建设进程,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精神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实施“多测合一”,实现测绘项目“统一标准、降低成本、联合测绘、共享成果、加强监管、提高效率”的目标,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模式内容

本意见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将全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规划、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工程测量、不动产测量等多个测绘项目,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综合测绘,实行统筹安排、统一标准、联合测绘、成果互认共享、避免重复测绘的测绘服务模式。

“多测合一”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包括项目用地报批、供地、规划用地、不动产首次登记阶段提供的地籍测绘(土地勘测定界)、工程测绘等测绘服务;第二阶段包括放验线至竣工勘验阶段管理过程中的测绘服务和不动产(土地和房屋)测绘服务。

二、原则目标

“多测合一”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将建设用地报批、供地、规划用地、项目竣工勘验和不动产登记等涉及的各项测绘业务整合,归口成果管理,实现“多测合并、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目标,提高测绘服务水平与测绘成果质量,缩减测绘环节和时限,降低企业办事成本,提升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效率。

三、入选及从业条件

(一)在本县工商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测绘单位。未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测绘单位,应当在本县具有固定办公场所。

(二)依法取得建设项目单位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求的测绘资质和专业范围。

(三)近3年内无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四)符合(二)、(三)条件,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测绘单位可从事“多测合一”第一阶段测绘服务:1、通过招投标程序入选昌乐县土地一级市场测绘服务机构备选库的测绘单位;2、进入“潍坊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单位目录库”,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通过的本县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独立法人测绘单位。

(五)符合(一)至(三)条件,且进入“潍坊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单位目录库”,并在昌乐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的测绘单位可从事“多测合一”第二阶段测绘服务;从事不动产测绘的测绘单位应同时在县房产发展促进中心备案。

四、实施程序

(一)业务委托。根据工作需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业务科室就建设项目的测绘业务,向国土测绘管理科提出测绘成果需求。

(二)组织施测。国土测绘管理科接到业务科室需求后,分阶段组织测绘单位进行施测。第一阶段,按照轮转规则(由符合条件的测绘单位抽签决定排序,依次循环轮转),在符合条件的测绘单位中依次选取。第二阶段,放验线至竣工勘验阶段管理过程中的测绘服务和不动产(土地和房屋)测绘服务由工程建设单位分别从具有规划技术服务资质和不动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中选取。

(三)测绘作业。测绘单位按照项目用地审批、规划、不动产登记等业务所需的不同测绘成果开展测绘作业。施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采集测绘成果所需要素,对同一标的物做到一次测绘,成果共享。

(四)成果报送。测绘单位应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业务科室规定的时限内,按业务办理流程向业务科室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测绘成果。

(五)费用交纳。“多测合一”有效整合重复收费事项。测绘单位分阶段统计测绘服务工作量,按收费标准计费(收费标准另行规定)。在第一阶段,土地使用权人确定(成交确认书签订或县政府批复)后应向测绘服务单位一次性交纳测绘服务费;在第二阶段,土地使用权人与测绘服务单位自行商定测绘服务费事宜。

(六)成果汇交。承担分阶段测绘项目和单独选址项目的测绘单位在测绘服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土测绘管理科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经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国土测绘管理科将测绘成果转交地理信息中心保存并应用。

五、质量管控

(一)“多测合一”测绘成果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二)测绘单位应按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要求提交合格的测绘成果。

(三)测绘单位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如出现质量问题,由测绘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国土测绘管理科每年对各测绘单位的测绘产品随机抽取质量鉴定样本。被抽取测绘单位向测绘地理信息质检机构提交质量鉴定申请。质量鉴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被抽取测绘单位应将测绘地理信息质检报告报送国土测绘管理科。

六、违规处理

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测绘业务,并且自作出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多测合一”业务,涉及违法违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同时,将该测绘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开,做到与周边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信息共享。

(一)不符合“多测合一”入选条件的;

(二)伪造成果、测绘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测绘成果质量被测绘地理信息质检机构确定为批不合格的;

(三)不符合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条件,且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记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多测合一”项目转包、分包,由非本单位的人员进行作业的;

(六)不遵守管理规定,故意扰乱测绘秩序的;

(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行政处罚的;

(八)有其他违规行为,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不适合承担“多测合一”业务的。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土测绘管理科负责落实。

       

                                                       昌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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