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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65763436/2017-06722 | 分 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供销社 | 发布日期: | 2017年05月05日 |
标 题: | 昌乐县供销社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关管理的意见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供销社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关管理的意见 |
昌乐县供销社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关管理的意见
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管理,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保证各项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转,树立良好的供销干部职工队伍形象,经县社党委研究,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严肃工作纪律
(一)机关全体人员要服从工作分配,根据各自岗位和工作分工,认真履行职责,高标准、严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严禁出现疲沓应付、推诿扯皮、消极懈怠等不良现象。
(二)严禁在工作日中午和值班时间饮酒,一旦违犯,按县委、县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上班期间严禁打牌、玩电脑游戏或进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
二、加强机关学习
1、每周五下午为机关集中学习日,除集中学习外,机关干部职工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2、 集中学习时间,除因公外出、病假和其他特殊情况外,全体机关干部职工都必须参加。
三、严格出勤考勤
(一)每天2次到办公室指纹识别实名签到和签退。上午8:00-8:30签到,下午5:20-6:00签退。办公室负责根据作息时间规定合理设置和调整签到时间和区间,并做好签到考勤情况记录,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汇总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书面通报。
(二)因公出发的,属于出差范围的填写《出差审批单》一式两份,分别交办公室和财务科留存;不属于出差范围的填写《外出登记表》,交办公室留存。
1.《出差审批单》填写必须规范、详细,出发人员、出发时间、出发地点、事由、批准领导等信息要填写完整,时间要求具体到几点。
2.《外出登记表》或《出差审批单》须在出发前填写,如因特殊情况必须提早出发的,先电话通知办公室负责考勤人员,回单位后及时补签。
3.不按规定填写《外出登记表》或《出差审批单》,又未通知办公室负责考勤人员的视为旷工;发现二次擅离岗位外出的、累计二次未签到的,视为旷工一天;集体学习一次不参加视为旷工半天。旷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执行。
四、严格请销假
(一)一般工作人员请假,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然后由主要领导签批;中层以上干部请假由主要领导签批。实行销假制度,休假结束后及时向相关领导销假。
(二)因病因产等请假的必须有医院证明(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主治医师以上出具的需病休证明,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并按国家有关待遇规定执行。
五、规范带班值班
(一)带班领导为值班期间的总负责人,负责处理值班期间的工作。
(二)值班人员按时到岗,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严格遵守值班签到和现场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后方可离岗。
(三)值班人员必须服从办公室统一排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换岗,必须提前告知办公室,并自行安排好替班人员,不得让本单位以外的人员替班。
(四)值班人员出现空岗和造成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有关规定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关内容
3.《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规定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
8.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
附件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
规定》有关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附件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关内容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附件3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附件4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
实施办法》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有下列情形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附件6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规定,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附件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附件8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
一、相关问题处理意见
(一)新进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
(二)单位派出挂职、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除特殊规定外,一般由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主要根据挂职、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其挂职、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所在单位提供。
(三)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学习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六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受处分人员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五)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结案后给予处分的,按照第(四)项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七)受党纪处分的工作人员,其年度考核按照中纪委、中组部、原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结果的使用:
1. 累计2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 累计5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 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享受年度考核奖金;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3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4. 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通过诫勉谈话等方式促其限期改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5.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