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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333072/2010-00047 | 分 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宝城街办 | 发布日期: | 2011年05月17日 |
标 题: | 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与发放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与发放 |
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与发放
农村低保实行个人申请、村(居)评议推荐、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社会化发放的运行机制。
(一)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农村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审核、审批等日常管理工作。乡镇(街道)成立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街道)委托,推选成文具有广泛代表性村民组成的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小组,承担农村低保的服务工作。核算评估小组成员名单要张榜上墙,向村(居)民公开。核算评估小组成员和申请人是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申请农村低保待遇,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申请。对于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居民,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办理有关手续。
申请人应当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等。
(三)村(居)民委员会自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家庭收入核实。组织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2、民主语议。将申请人家庭调查核实情况如实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语议,重点评议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实际生产水平等,语议意见要及时告知申请人,确保客观、公平、公正。
3、公示与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由乡镇(街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对家庭情况、审批意见、拟补助数额、管理审批机关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张榜期不少于5天。对于未被批准的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委托乡镇(街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复核。
4、发证。经公示群众无异议的,发放《山东省农村最低生产保障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六)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设立政务公开栏,进行定期公示,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七)在管理审批机关调查核实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过程中,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八)农村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申请人家庭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发放名单和确定的补助数额,经审核确定后,按季或按月将资金从县级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划入指定金额网点,通过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方式直接发放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