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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338383/2017-00935 | 分 类: | 违法违规案件执法信息 |
发布机构: | 县金融办 | 发布日期: | 2017年07月20日 |
标 题: | (转载)山东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转载)山东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转载)山东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保监罚〔2017〕15号
当事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财险潍坊中支)
地址: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道北海路7205号
主要负责人:董有海
当事人:金菊
身份证号:32108319691021XXXX
职务:时任华海财险潍坊中支总经理
当事人: 董有海
身份证号:37070419630212XXXX
职务:时任华海财险潍坊中支临时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海财险潍坊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华海财险潍坊中支、金菊、董有海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海财险潍坊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财务资料不真实
1.费用报销不真实。2017年1月至2月,华海财险潍坊中支在经营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报销不真实费用问题。
2.工资发放事项不真实。2017年1月至2月,华海财险潍坊中支以向员工发放绩效工资的名义,向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手续费。
时任华海财险潍坊中支总经理金菊、时任华海财险潍坊中支临时负责人董有海是对上述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询问笔录、保险代理合同和用工合同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发后,华海财险潍坊中支、董有海、金菊均提出陈述申辩,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我局经复核认为上述当事人在申辩意见中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法定的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对于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财务资料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对华海财险潍坊中支罚款3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金菊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董有海警告并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保监局
2017年7月13日
(来源:山东保监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