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 正文内容
索 引 号: 004222751/2021-70306 分  类: 机构设置
发布机构: 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09日
标  题: 昌乐县交通运输局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 文  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交通运输局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

昌乐县交通运输局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


     一、昌乐县交通运输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政工科牌子)。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安全、维稳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有关工作。负责全县综合交通运输发展重大问题研究,牵头拟订全县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承担和协调重大课题的调研。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财务审计科(挂宣传教育科牌子)。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指导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牵头负责信用交通建设。指导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监督实施全县交通运输行业有关规费征收政策和办法。承担行业投融资的有关工作。负责编制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预算。承担交通专项资金、预决算、政府采购有关工作。承担受委托管理和政府投资形成的有关国有资产监管。承担局机关财务、内部审计、国有资产管理, 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信息化有关工作,负责新闻宣传、信息工作。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三)安全科(挂运输管理科牌子)。指导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行业安全生产政策、制度、规范。指导协调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组织或参与处理有关事故调查,指导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和维护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应急值班工作。监督实施行业科技政策,组织行业科技开发,推动技术进步。组织协调有关重大科研项目研究承担有关标准、质量和计量工作。指导行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工作。协调公路、铁路、航空、城市客运综合运输。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承担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有关工作。协调全县春运工作,承担节日运输有关工作。指导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管理。负责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相关管理工作。承担抗震救灾、防汛等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道路运输交通保障。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和县内道路班线客车等营运车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旅游包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进行属地管理。监督实施关于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发展政策、制度和服务标准。指导城市综合枢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指导与道路运输相关的维修驾培、综合性能检测、搬运装卸、人员培训和运输服务活动的管理。指导城市客运工作。指导网约车等新业态的管理。承担有关利用外资、行业统计工作。

(四)县交通战备办公室(挂规划建设科牌子)。规划国防交通网络布局,拟订国防交通保障计划。负责国防运力动员、运力征用和交通战备器材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县内军事行动、国防运输等重大活动的交通保障。承办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负责推动交通运输领域军民融合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统筹公路、地方铁路、机场和城市轨道交通等规划的衔接平衡。拟订全县交通运输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承担抗震救灾、防汛等重大自然灾害的道路交通保障工作。负责综合分析、预测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引导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监督实施公路、地方铁路以及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相关制度和标准,监督实施机场建设的相关制度,组织协调公路、地方铁路、机场及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重点工程建设,负责重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路、地方铁路、机场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监管,以及重点交通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监管工作。承担交通有关重点工程设计管理、竣工验收工作。监督实施公路建设、养护、运营的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提出全县公路建设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运营管理。指导监督全县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运营管理。负责全县公路路政管理。承担公路超限检测站设置的申报工作。监督实施地方铁路、机场建设的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负责全县地方铁路、机场建设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推进地方铁路、机场重点项目实施。负责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全县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和综合治理。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和城市综合枢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负责全县民用航空客货运输市场管理工作。

二、昌乐县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

    (一)昌乐县宝城交通运输服务所

第一条  昌乐县宝城交通运输服务所(以下简称县宝城交通服务所)为县交通局所属的公益一类股级事业单位。

第二条  县宝城交通服务所党组织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条  县宝城交通服务所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县党委政府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承担宣传道路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辖区内客、货运场站服务及客、货运输行业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辅助业务如维修、驾培等行业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货物运输源头服务工作,协助上级道路运输服务、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做好超限运输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农村物流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咨询、统计等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维护稳定工作;完成县交通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县宝城交通服务所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1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4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第五条  县宝城交通服务所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昌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昌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昌乐县宝都交通运输服务所

第一条  昌乐县宝都交通运输服务所(以下简称县宝都交通服务所)为县交通局所属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二条  县宝都交通服务所党组织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条  县宝都交通服务所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县党委政府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承担宣传道路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辖区内客、货运场站服务及客、货运输行业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辅助业务如维修、驾培等行业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货物运输源头服务工作,协助上级道路运输服务、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做好超限运输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农村物流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咨询、统计等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维护稳定工作;完成县交通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县宝都交通服务所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1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4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第五条  县宝都交通服务所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昌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昌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昌乐县高崖交通运输服务所

第一条  昌乐县高崖交通运输服务所(以下简称县高崖交通服务所)为县交通局所属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二条  县高崖交通服务所党组织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条  县高崖交通服务所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县党委政府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承担宣传道路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辖区内客、货运场站服务及客、货运输行业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辅助业务如维修、驾培等行业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货物运输源头服务工作,协助上级道路运输服务、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做好超限运输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农村物流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咨询、统计等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维护稳定工作;完成县交通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县高崖交通服务所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1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4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第五条  县高崖交通服务所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昌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昌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昌乐县红河交通运输服务所

第一条  昌乐县红河交通运输服务所(以下简称县红河交通服务所)为县交通局所属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二条  县红河交通服务所党组织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条  县红河交通服务所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县党委政府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承担宣传道路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辖区内客、货运场站服务及客、货运输行业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辅助业务如维修、驾培等行业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货物运输源头服务工作,协助上级道路运输服务、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做好超限运输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农村物流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咨询、统计等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维护稳定工作;完成县交通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县红河交通服务所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1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4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第五条  县红河交通服务所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昌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昌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昌乐县乔官交通运输服务所

第一条  昌乐县乔官交通运输服务所(以下简称县乔官交通服务所)为县交通局所属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二条  县乔官交通服务所党组织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条  县乔官交通服务所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县党委政府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承担宣传道路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辖区内客、货运场站服务及客、货运输行业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辅助业务如维修、驾培等行业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货物运输源头服务工作,协助上级道路运输服务、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做好超限运输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农村物流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咨询、统计等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维护稳定工作;完成县交通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县乔官交通服务所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1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4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第五条  县乔官交通服务所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昌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昌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昌乐县鄌郚交通运输服务所

第一条  昌乐县鄌郚交通运输服务所(以下简称县鄌郚交通服务所)为县交通局所属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二条  鄌郚交通服务所党组织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条  鄌郚交通服务所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县党委政府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承担宣传道路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辖区内客、货运场站服务及客、货运输行业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辅助业务如维修、驾培等行业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货物运输源头服务工作,协助上级道路运输服务、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做好超限运输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农村物流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咨询、统计等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维护稳定工作;完成县交通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鄌郚交通服务所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1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4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第五条  鄌郚交通服务所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昌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昌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七)昌乐县五图交通运输服务所

第一条  昌乐县五图交通运输服务所(以下简称县五图交通服务所)为县交通局所属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二条  县五图交通服务所党组织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条  县五图交通服务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县党委政府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承担宣传道路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辖区内客、货运场站服务及客、货运输行业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辅助业务如维修、驾培等行业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货物运输源头服务工作,协助上级道路运输服务、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做好超限运输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农村物流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咨询、统计等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维护稳定工作;完成县交通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县五图交通服务所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1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4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第五条  县五图交通服务所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昌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昌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八)昌乐县营丘交通运输服务所

第一条  昌乐县营丘交通运输服务所(以下简称县营丘交通服务所)为县交通局所属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二条  县营丘交通服务所党组织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条  县营丘交通服务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县党委政府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承担宣传道路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辖区内客、货运场站服务及客、货运输行业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辅助业务如维修、驾培等行业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货物运输源头服务工作,协助上级道路运输服务、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做好超限运输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农村物流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咨询、统计等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维护稳定工作;完成县交通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县营丘交通服务所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1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4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第五条  县营丘交通服务所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昌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昌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九)昌乐县朱刘交通运输服务所

第一条  昌乐县朱刘交通运输服务所(以下简称县朱刘交通服务所)为县交通局所属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二条  县朱刘交通服务所党组织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条  县朱刘交通服务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县党委政府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承担宣传道路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辖区内客、货运场站服务及客、货运输行业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辅助业务如维修、驾培等行业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货物运输源头服务工作,协助上级道路运输服务、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做好超限运输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农村物流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咨询、统计等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维护稳定工作;完成县交通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县朱刘交通服务所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1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4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第五条  县朱刘交通服务所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昌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昌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第一条  根据《昌乐县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为县交通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党支部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县党委政府工作要求,按照执法队伍改革要求,组织实施全县交通领域综合执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全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方面的政策研究,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规划、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协调全县交通运输领域重大案件查处及上级安排的跨区域联合执法工作。

(三)以县交通局的名义统一行使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四)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维护稳定工作。

(五)完成县交通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日常工作。负责大队文电、会务、绩效考核、机要、保密、档案、印鉴管理、物资购置、执法车辆管理、维稳、接待、值班、后勤保障等工作; 负责应急值班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承担固定资产、执法装备的计划、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

(二)审理科。负责执法案件的处理、执行、财政电子票据的请领使用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负责信用体系建设和山东省“互联网+监管”工作;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归集公示工作;负责“一超四罚”工作;负责执法大数据交换、使用和维护工作;负责执法全过程记录数据资料保存管理使用工作。

(三)督查科。负责大队执法业务指导监督、计划方案制定、组织各类行动和执法安全工作;配合处理有关安全问题调查;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联合执法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乔官超限检测站、非现场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停车卸货场日常管理工作;承办信访、举报、投诉、业务咨询及建议等有关工作;承办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等有关工作。

(四)信息宣教科(挂党群工作科牌子)。负责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执法普法宣传、新闻宣传及舆情应对工作;负责执法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工作信息、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工作。负责执法科技和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安全管理和组织实施。

(五)法规科。负责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研究;负责法治建设和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工作;负责大队普法、执法证件管理工作;负责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负责制定完善大队考核机制、规章制度和“三项制度”;负责大队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承担“双随机、一公开”的协调工作。

(六)一至十二中队。负责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政策法规研究及职责内的监督检查等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各科室、中队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对口承办上级业务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完成党风廉政、安全、稳定以及大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核定事业编制79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48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28名、工勤技能人员编制3名。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中队长(科长、主任)17名,副中队长(副科长、副主任)9名。

第七条  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昌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昌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一)昌乐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第一条  根据《昌乐县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整合昌乐县运输中心、昌乐县客运出租车中心、昌乐县客运中心、昌乐县货运中心、昌乐县铁路道口管护中心,组建昌乐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为县交通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党支部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道路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县党委政府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为全县道路运输、综合运输行业政策、标准拟订和实施以及行业管理提供服务保障和技术支持,具体负责实施经县政府批准的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

(二)承担为全县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巡游车、网约车)、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负责对全县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三)承担为全县机动车维修企业、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企业、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提供服务保障和技术支持;协调经备案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企业、机动车驾驶人培训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四)协调全县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和综合治理服务工作。

(五)参与全县道路运输技术政策、科技创新、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事务性工作,参与全县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服务工作。

(六)承担为全县道路运输交通战备保障和应急管理提供服务,参与协调全县重点战备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工作。

(七)承担全县道路运输信息调查、统计分析,参与道路运输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营维护、数据服务工作,协调全县道路运输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八)负责道路运输证件新增、过户、年度审验、补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件的打印、周期换证、档案管理等相关服务工作。

(九)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完成县交通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设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挂党群工作科牌子)。负责中心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教育、组织人事、财务、安全、党的建设等工作。

(二)客运科。负责为道路旅客运输、出租汽车(巡游车、网约车)、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政策、标准拟订和实施以及行业管理提供服务保障和技术支持;为全县道路旅客运输、出租汽车(巡游车、网约车)、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参与道路运输技术政策、科技创新、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环境保护的事务性工作;为全县道路运输交通战备保障和应急管理提供服务,参与协调全县紧急客货运输工作;协调全县道路旅客运输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三)货运科。负责为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政策、标准拟订和实施以及行业管理提供服务保障和技术支持;为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参与道路运输技术政策、科技创新、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环境保护的事务性工作;为全县道路运输交通战备保障和应急管理提供服务,参与协调全县重点战备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工作;协调全县道路货物运输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四)维修驾培科。负责为全县道路运输、综合运输行业政策、标准拟订和实施以及行业管理提供服务保障和技术支持;为全县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提供服务保障和技术支持;为全县机动车维修企业、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企业、机动车驾驶人培训企业提供服务保障和技术支持;协调全县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参与全县道路运输环境保护的事务性工作。

(五)运输信息和铁路道口服务科。负责道路运输信息调查、统计分析,参与道路运输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营维护、数据服务工作;参与全县道路运输技术政策、科技创新、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的事务性工作。协调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和综合治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30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3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26名、工勤技能人员编制1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科长5名,副科长3名。

第七条  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八条  撤销昌乐县运输中心、昌乐县客运出租车中心、昌乐县客运中心、昌乐县货运中心、昌乐县铁路道口管护中心事业单位建制。

  本规定由中共昌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昌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