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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49x/2013-00089 分  类: 年度计划
发布机构: 县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13年01月17日
标  题: 昌乐县教育局保密工作制度 文  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教育局保密工作制度

昌乐县教育局保密工作制度


 

昌乐县教育局保密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机关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切实做到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不携带机密材料出入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不用公用电话、明码电报、书信件传达机密事项;不擅自传抄、翻印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和上级指示;不私自存放机密文件;报表、图纸等材料;要时刻提高警惕,严格保密纪律。

第二条 加强保密文件、资料的日常管理,健全手续。保密文件、资料的收发、传阅一律由机要人员承办。各科室、直属单位应指定专人承办文件管理和保密工作。对收到的文件要认真清点、登记、编号、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传阅、办理、阅办完毕,及时退回办公室。

第三条 秘密文件、资料要认真保管,确保安全,未经批准严禁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外出。

第四条 秘密文件要及时送领导批示,紧急密件、密电要随到随送、不过夜,一般密件要在三五天内处理完毕。

第五条 本局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要交办公室登记保存,个人不得长期存放。

第六条 查阅秘密文件、资料、档案,要认真遵守保密规定和有关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摘录和引用。

第七条 翻印、复印文件、资料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翻印的文件、资料要严格登记翻印时间、份数和发放范围,并和原文件一样进行严格管理。

第八条 印刷秘密文件、资料时,要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刷,不准在社会上的印刷厂和营业场所印刷。

第九条 机要人员和文秘人员对收到和发出的文件要按规定进行清退。凡销毁的保密文件、资料,各科室必须交回办公室,由机要人员亲自到指定地点销毁。

第十条 凡不宜公开的人事工作业务等重要事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第十一条 凡我局制发的密级文件、资料,需要提前解密的,由制发科室提出意见,送办公室主任审核,由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解密。

第十二条 发送新闻单位宣传报道的稿件,凡涉及人事工作业务和引用内部统计数字、资料的,必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根据《保密法》的规定,局保密委员会负责涉密事项的审查工作。涉及科技工作中的国家秘密事项,如:向国外提供科技资料、物品等,均应经保密委员会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四条 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损失、泄密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意泄密并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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