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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49x/2017-00144 分  类: 政策执行过程公开
发布机构: 县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17年10月31日
标  题: 昌乐县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 文  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

昌乐县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教育局相关科室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全过程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三条: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通过文字记录、同步音像记录、采集电子数据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

第四条:县教育局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要求,配备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影音像设备,由各科室安排专人管理,相关科室在开展执法工作前申领仪器,并按要求使用。

第五条:县教育局应当加强对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通过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

第六条: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纸质记录和音视频记录两种形式。

纸质记录主要是指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教育部门执法文书,真实记录执法活动全过程。

音视频记录主要是指通过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视音频资料。

第七条:教育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完整,执法文书应当符合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声像信息不得剪接、删改,电子数据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储存至专用设备。

第八条: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九条: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从所要进行的执法事项开始时记录,至执法事项办结后结束。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十条: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是县教育局负责行政许可科室工作人员通过文字和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许可程序启动、现场核查(专家评议)、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许可全过程进行记录。包括执法文书制作、现场核查(专家评议)记录及录音录像、电子数据采集等。

(一)行政许可全过程应当使用行政许可文书进行文字记录,行政许可文书均应当由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出具意见并签字或盖章。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现场审查、证件送达等环节可以使用录音录像形式予以记录。

(二)需要现场审查的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可以录音录像。

(三)组织专家论证、评审会,应当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是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使用规范用语,记录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对执法文书签字确认等过程。

(二)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自到达检查地点开始视音频记录,对检查地点门头及周边环境进行拍摄后,进入检查单位;进入检查单位后,要对取证、调查环节进行视音频记录;检查完毕后应再次对检查地点门头进行视音频记录。如条件允许,检查过程要进行不间断视音频记录。

(三)检查结束后要制作《现场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教育执法意见书》等行政执法文书,采集监督检查的电子数据,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传至专用存储介质。

(四)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符合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要求,所有文书应当有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不得缺项漏项。行政执法文书记载的时间应当与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是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违法行为开展立案查处,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执法活动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教育执法意见书》,并使用采集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及时录入行政处罚案卷信息,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传至专用存储介质。

(二)违法案件的询问(听证)、合议应当使用视音频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询问记录》、《听证记录》、《合议记录》等执法文书。

(三)行政执法人员询问案件当事人应当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询问结束后向当事人核实询问内容、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过程。

(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等需要送达到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在送达时,应当使用视音频设备,需要告知权利义务的必须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是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等执法文书。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使用音视频设备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笔录》、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过程。

(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形成文字记录。

第十四条:实施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是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书、设备装备管理和资料整理工作。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录音录像资料信息按要求刻录成光盘保存,交给所在科室管理人员。教育行政执法案件全过程记录的光盘随案卷保存。

第十六条:县教育局有关科室负责本科室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保存,各执法科室资料管理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或案件办结后,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组卷。各执法科室资料管理人员应当记录制作科室、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案件名称编号、交接人员、交接时间等主要信息。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信息保存期限为两年,其他文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保存。当事人对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阻碍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的应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县教育局各执法科室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查阅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调用查阅,并及时归还。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查询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按照国家信息公开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现场执法记录,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

第二十条:县教育局各执法科室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执法记录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不得擅自托人修理。

第二十二条:县教育局不定期地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和执法案卷、音视频资料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随意删改,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致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保管不当造成记录毁损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昌乐县教育局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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