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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49x/2017-00110 分  类: 特殊需求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17年07月24日
标  题: 适龄儿童入学政策及特殊群体受教育政策 文  号:
内容概述: 适龄儿童入学政策及特殊群体受教育政策

适龄儿童入学政策及特殊群体受教育政策


    1.坚持足龄入学。2017年小学学生入学年龄为6周岁以上,20118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2.坚持属地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规定,镇街区小学入学工作由镇(街区)教管办负责,按各学校服务范围,划片招生。适龄儿童,持户口簿和儿童接种防疫证,到片区内所在学校报名。

    外地户口来昌乐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在镇街区小学就读的,持户口簿、劳动用工合同(缴纳企业养老保险金半年以上),(或工商营业执照半年以上)和儿童接种防疫证,到片区内所在学校报名,经教育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安排入学。

 

招生时间

    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工作于730日开始,85日完成。对个别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报名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要妥善做好补报工作,具体时间由学校确定,并在学校网站和校门口显要处公布。

 

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

    1.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残疾儿童少年可到昌乐县光明学校或昌乐聋哑学校就读。各普通中小学要积极创造条件,根据残疾儿童入学鉴定和咨询委员会的教育安置意见,接收具备接受普通义务教育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得歧视和拒绝接收。对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积极开展“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并纳入学籍管理,使每个残疾儿童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

    2.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工作。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3]1号),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完善“教师妈妈(爸爸)”等针对性关爱措施,确保每个学生不因贫困、学困而辍学。

    3.做好其他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等学生入学按照((潍坊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潍政联(2012)1号)有关优待办法执行;港澳台及华侨子女、外籍人员子女、外来投资者子女、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子女、异地商会人员子女、潍坊市荣誉市民子女、少数民族子女等入学,同等条件下优先或按有关政策安排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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