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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49x/2018-21102 分  类: 特殊需求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27日
标  题: 昌乐县普通高中录取特殊考生政策 文  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普通高中录取特殊考生政策

昌乐县普通高中录取特殊考生政策


  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县实际,以下特殊考生享受相关照顾录取政策。 

  1.在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累计满10年,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录取时将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中的最低一科提高1个等级;如果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全部为A,则将其他科目中最低的一科提高1个等级。 

  2.作战部队、在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累计满10年,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录取时将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中的最低一科提高1个等级。 

  3.驻一般地区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华侨、港澳台胞子女,少数民族子女,被授予“潍坊市荣誉市民”的外籍人员子女,录取时将其综合素质等级提高一个等级,最高提到A等级。 

  4.独生子女须提供父母其中一方计生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生育证明,并经当地计生部门盖章确认,在语文、数学、英语三科原始分数最低的一科加5分后,再划分等级。 

  以上特殊考生政策只取最高项;其中军人子女均指现役军人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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