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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49x/2018-21163 分  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县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18年12月07日
标  题: 关于全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统一信息公示的通知 文  号:
内容概述: 关于全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统一信息公示的通知

关于全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统一信息公示的通知


 各镇(街、区)教管办、各教育培训机构:

为加强对全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便于社会各界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促进我县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及省、市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统一全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信息公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信息公示内容由基本情况、消费警示、办学许可证、收费标准、培训内容、信誉等级、举办者姓名电话、校长姓名电话、教师信息等元素构成。

1.信息公示内容的基本情况由四部分组成:单位名称、办学地址、办学许可证号、监督电话。

2. 消费警示内容:一是学员应该依据公示的收费项目缴费,教、学双方应签订培训合同,学员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缴费不超过三个月,保证资金安全。二是学员缴费后,培训机构应向学员开具正规发票。

3.在公示栏内悬挂办学许可证原件。

4.收费公示内容需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5.培训内容需包含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且与县教育备案的内容一致。

6.教师信息需包含教师资格证号、毕业学校、任教学科、教师近期照片等。教师信息公示版面各教育培训机构依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

二、信息公示栏分为横向和竖向两种,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使用横向或竖向标识及标识规格。

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名称必须使用审批注册时的名称。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内容于每年暑假、寒假放假前报县教育局民办教育科备案,备案内容在县教育局网站统一公布。

四、为保持信息公示栏的统一性,本着美观耐用、节约成本、便于维护的原则,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制作、安装。信息公示栏的内容、颜色、结构、字体等四种基本元素为统一模式(具体样式见附件),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随意更改基本元素;具体的规格、材质等,由县教育局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研究确定。

五、信息公示栏是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身份”的象征,未经审批机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盗用。经年检不合格,或出现其他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培训机构,禁止继续使用。严禁制作标识牌匾的单位私自泄露信息公示栏复件。

六、各镇(街、区)教管办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充分认识统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对于我县民办教育规范发展、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严肃对待统一信息公示工作。9月底前全部安装完毕。县教育局将于10月份组织抽查验收并进行通报。

 

联系人:付永河     联系电话:622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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