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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49x/2020-59185 分  类: 办学质量管理
发布机构: 县教育和体育局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02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 文  号: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


疫情发生以来,各单位坚持对辖区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不间断巡查,并坚持落实日报告、周报告制度,取得成效。随着中小学幼儿园开学、暑假临近,学生和家长对课外培训的需求也逐步增多。为了更好贯彻落实中、省、市疫情防控要求,深入细致做好我县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线下教学的疫情防控工作,现就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各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 严格做好线下教学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

    1.严格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条件。各校外培训机构继续严格落实《校外培训机构复课条件核验细则》各项要求,进一步查缺补漏,完善疫情防控条件,为师生营造良好卫生环境。各教管办、片区社会组织党总支要加强督查调度,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落到实处,确保万无一失。

2.做好培训机构人员排查。各校外培训机构应组织全体员工、学员每日填报健康日志,做好师生健康全覆盖监测工作,做到一人一表,不漏一人。建立缺课登记追访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掌握所有未正常到岗到课的员工和学员的健康状况,对缺勤、请假、早退的员工和学员,落实专人每天做好电话、网络访问,了解其身体状况,进行情绪安抚,提出健康建议,记录、汇总相关情况并上报各镇(街区)教管办、片区社会组织党总支。

3.严格卫生消毒制度。校外培训机构要参照《山东省教育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指导手册》,每天对培训场所实施消毒。实施消毒处理时,操作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要妥善保管消毒剂,明确标识,避免误食或灼伤。每天各类教学、生活及工作场所(如教室、办公室、公共活动区等)开窗通风次数不少于 3 次,每次 20-30分钟。严禁安排学员在密闭环境下学习和活动;严格执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的《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

4.防控物资准备。校外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防疫物资保障工作机制,按照疫情防控工作需求和机构规模,配备充足的防护口罩、消毒液、红外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用品;做好发热患者“临时隔离”方案,明确隔离办法、要求;熟悉就近定点医院联系方式,做好应急处置预案。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物资管理,确保防疫物资采购、验收、入库、出库、保管等过程规范有序。要切实加强对消毒液、酒精等有毒、易燃物品的管理,规范采购渠道,落实专人保管,加强业务培训,明确操作过程,避免学员误食,杜绝中毒、火灾等事故发生。

5.严格出入管理。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控人员进出,除员工、学员外,家长、外卖、快递等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培训机构。坚决杜绝校门口交通拥挤、学员或家长大量聚集等情况。停止举办任何进培训场所的家长会和家长开放日等活动,对进入机构的员工和学员进行体温检测,并做好登记,对学员实行一班一表制,未取得健康通行码“绿码”的员工和不符合条件的学员,应予以劝返。校外培训机构员工和学员须佩戴口罩,并严格测量体温。

6.强化疫情防控应急处置。若发现有发热等症状的疑似患者,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应急处置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工作,第一时间报告医疗机构(昌乐县人民医院是全县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疗单位,联系电话:6232120,6237120),同时上报县卫健局、镇(街、区)及县教育和体育局,不得漏报、迟报、瞒报,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

7.加强检查及数据共享。在做好线下服务条件检查的同时,对审批和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的梳理和排查。各单位之间要加强数据共享,杜绝未经核验私自营业授课现象,共同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二、严格规范教学管理

各校外培训机构要牢固树立依法办学的理念,持续完善各项设施,规范办学行为,依法依规开展各类培训,杜绝超审批范围培训现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提前教授小学内容,严禁出现“小学化”倾向。坚决消除“超纲教学”“提前教学”等违背教育规律的行为,坚决禁止以应试为导向的超纲、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对经批准的分支机构或者教学点要按照上述教学标准要求,统一进行教学管理。

三、严格落实好收费政策

1.各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的相关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通过拆分合同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教育部要求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违规提前收取培训费用。培训费一般应于临近培训课程开班前收取。

2.各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亮证办学,并与学生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合同,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行为,避免校外培训收退费纠纷。各教管办、片区社会组织党总支要将推行《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其作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重点工作抓好落实。

四、严格规范招生宣传

各校外培训机构通过印制宣传单页、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各教管办(片区社会组织党总支)审核到县教育和体育局备案后实施。不得以不合理低价开展恶意竞争,不得以名师、名校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张贴应试成绩和学生考取学校相关消息,不得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不得虚假宣传,夸大培训效果或作出与提高应试成绩相关的保证性承诺。不得委托或者授权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招生,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学生及家长信息。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清当前疫情防控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线下教学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把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增强主动性、前瞻性、科学性,构筑起校外培训机构线下教学及疫情防控严密防线。

2.健全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各单位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小组。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培训场所日常筛查机制、疫情防护措施、疫情处置机制,将防控工作抓实抓细。

3.加强联防联控。各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机构、年级、班级、家长防控工作联系网络,应加强与镇(街、区)、疾控、教育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准确掌握信息,积极获取专业指导,加强联防联控。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落实各项要求,履行好防疫责任。

4.严肃追责问责。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线上教学超标超前、应试导向、虚假宣传、招生宣传简章广告未备案、制造焦虑等行为,以及对于未经审核、不符合复工复课条件、无证非法开课等擅自复工复课的培训机构,要坚决严肃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列入“黑名单”,责令其停止办学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不达标的的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强化督导检查。要加强走访巡查,实行每日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加强管控。县教育和体育局届时将会同镇(街、区)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明查暗访、督查。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扯皮、把关不严、不敢担当、落实不力的要督促整改、严肃问责,确保疫情防控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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